针对有的驻村帮扶干部搞“走读式”“挂名式”帮扶,有的驻村干部“只转转、不用心”“只谈谈,不落实”的问题,今年4月,云南省实施了《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截至目前已有1117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被召回。(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在精准扶贫的大背景下,干部驻村扶贫在不少地方都有推行。而对之实行召回制,云南当属先例。而这一制度要真正落实好,发挥预期中的作用,恐怕也得“精准化”实施。
根据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办法》,干部召回的标准包括,因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无正当理由不在岗;季度综合排名全县末5位等等。同时根据不同情形,对召回的驻村工作队员采取正常调整、免职撤换等处理措施。至少看起来,这些标准和相应的召回后处理方式,应当是比较全面的。然而,到底如何区别干部主观上的不作为和客观上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扶贫毕竟不比其他工作,其成效恐怕很难立竿见影,若过于依赖季度综合排名和末位淘汰制,又是否会助长急功近利的扶贫方式?这些都需要予以精准的预防和解决。
对于到底哪些干部需要召回,当地采取的是监督检查组“不定期、不打招呼”的定期暗访方式,这当然有必要。但还要看到,什么样的干部是“挂名式”扶贫,也应该尊重地方民众的意见才是。而在现实中,也恐怕并非是所有干部都胜任扶贫工作,那么在派驻干部驻村时,在选择上就应该做好前置的筛选工作,此举既能够保证“召回”的公平性,也能够有利于提升扶贫的效率,防止一些干部带着“镀金”、“浑水摸鱼”的心态加入扶贫队伍。
大面积的派干部驻村扶贫,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扶贫的重视,对“不合格”的扶贫干部予以召回,也是对此设计的监督制度。然而,扶贫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要防止派驻制度流于形式,也要防止召回制在现实中带来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比如,仅云南省目前4万名驻村干部中就被召回了1117名,从数量上看确实非少数。那么,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不合格”的驻村干部,除了要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干部加以有区别的处理、问责,也更应该反思驻村制和召回制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并由此加以改进完善,别让驻村制和召回制掩盖了精准扶贫更深层次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