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北京丰台区芳群园1区4号楼10层西南侧楼道,一电动车起火引燃周边杂物,过火面积1平方米。由于该居民住宅楼内的墙壁消防栓被焊死,影响了火灾扑救,致使该层楼道内物品部分烧毁,并导致相邻住户不同程度受损,火灾中一人烧伤。消防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5万元高限处罚。(7月31日《北京青年报》)
按规划设置的消防栓,关键时候却难以发挥作用,让人匪夷所思,也让人怒不可遏。如果消防栓只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验收检查,验收检查过后,消防栓就完成历史使命了,要么不通水,要么被关死或堵塞,这样地自欺欺人,目中无法,是无法容忍的。
丰台消防支队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5万元高限处罚,一点也不冤。《消防法》第60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事单位被高限处罚,反应了事件的严重性,对其他小区或单位了有相应的警示意义。
在此次火灾事件中,消防部门利用破拆工具,已经将被焊死的墙壁消火栓破拆后使用。但各小区和各单位能否接受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检查一下本小区、本单位的消防栓等消防设施能否正常使用,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防止和避免消防设施等成为装装样子的“稻草人”,还值得期待。
从历次火灾事故中可以看出,消防问题事关重要,要么不出事故,出了事故后,不论损失还是影响都不会小。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侥幸心理,而应重视消防工作,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做细做实防火减灾、应急救援的每个环节。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