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与激情”,拿什么遏制都市飙车?

2016年07月19日 11:45   来源:京华时报   兵临

  从实践看,刑法的介入并没有引起飙车治理的根本改观。相比一同入刑的醉驾而言,飙车现象远未如醉驾那般因为刑罚威慑而得到大幅遏制。不难看出,要彻底整治飙车行为,还需在严密法网上多下功夫。

  7月16日,一辆保时捷与一辆英菲尼迪轿车在上海市中环高架飙车,其间多次急加速、急减速、违法并线、频繁穿插变道、实线变道、超速行驶,最高时速达到187公里。目前,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对两名驾驶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从2009年5月杭州飙车案,到2012年5月深圳飙车案,从2015年4月北京超跑飙车案,到不久前武汉东湖隧道飙车案,近年来引发公众关注的飙车事件此起彼伏。而生活中,深夜里一阵阵刺耳的飙车声,更是提醒我们现代都市里在不断上演着“速度与激情”。

  飙车的危害毋庸置疑,这种行为不仅对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更是对国家法律的直接挑衅,因此理当受到执法部门的严惩。我国交通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治理需要将“飙车入刑”,从而确立起比较完整的法律治理体系。但是从实践看,刑法的介入并没有引起飙车治理的根本改观。相比一同入刑的醉驾而言,飙车现象远未如醉驾那般因为刑罚威慑而得到大幅遏制。

  与醉驾中的侥幸心理不同,飙车行为的激情与刺激感,本身就包含着挑衅交通法规带来的刺激因素,这就要求对飙车的法律惩治不能过于保守。刑法虽然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纳入犯罪,“两高”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醉驾、飙车等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但相比“醉驾”,飙车入罪的标准显得模糊得多,何种情形属于“情节恶劣”仍需明确界定。在刑罚上,“处拘役,并处罚金”,意味着飙车的法律后果最长不过6个月拘役,而罚金对于飙车者而言,更不具多大的威慑力。

  虽然实践中不乏飙车入刑的判例,但整体上看,由于定罪量刑普遍面临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以危险驾驶罪惩治飙车行为并未形成常态。而我国刑法还规定,飙车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成都、南京等城市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中,也有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飙车行为定罪的不多,而且基本停留在危险驾驶罪范围内。此次的上海中环飙车案,究竟是选择危险驾驶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合适,可能也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仔细研判。

  不难看出,要彻底整治飙车这种挑衅法律、危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还需在严密法网上多下功夫。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当时已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按照危害后果设定不同的刑罚。笔者以为,结合治理实际,在进一步完善对飙车行为法律责任设计的同时,更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强化执法查处和司法判定,精准适用刑法规定,实现对飙车行为的精确化打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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