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优惠券”,其实应叫“宣传券”

2016年07月11日 08:00   来源:成都晚报   张枫逸

  江苏灌云县推出交通违法“优惠券”,有看法认为“罚款就是罚款,讨价还价有失公平”,质疑灌云交警的做法涉嫌将行政执法权用来交易。事实上,这是对有关部门政策善意的误读。

  名义上是罚款“优惠券”,其实称之为交规“宣传券”更为贴切。“优惠券”的第一块内容就是交通法规知识宣传,涵盖了“闯红灯”、“翻护栏”等电动车、行人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明确指出相应罚则。而接下来的两种方案中,违法市民可以选择缴纳罚款,“出示本券,打5折”,或是求助他人,“接听电话者只要答对以上规定,免罚”。回答对交规知识就能免于处罚,这种宣传方式让人感到新鲜,也乐于配合。无论是交通违法的当事人,还是被求助者,在经历这场问答之后,相信都会记住相关法规,增强遵守规则意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很少有地方真正对行人、电动车进行处罚。长期习惯了“免罚”待遇,不少人对于闯红灯、翻护栏等行为不以为然,不觉得这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贸然较真处罚,势必引发一些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执法工作开展。鉴于此,灌云县交警别出心裁地推出“优惠券”的方式,既能达到宣传交通法规的目的,又能让市民意识到违法将要接受处罚这一现实。需要指出,“优惠券”也只是过渡阶段的产物,在近一个月的宣传结束后,当地交警就将开始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和电动车,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近年来,各地“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十分普遍,电动车闯红灯更是屡屡酿出事故。对此,要求对行人和非机动车加强执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当然是必须的,但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讲,大乱到大治不能一下子从零度到一百度,需要给执法对象一个接受和适应的过程。交通违法“优惠券”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又用较为轻松、有趣味的方式提醒违法者,给他们端正规则意识、摒弃违法行为留足了时间,为接下来的执法奠定了群众基础,这是种“先礼后兵”情法兼顾的好做法。

  虽然如此,有一点应该指出,“优惠券”具有商业气息,与这次更具普法意义的活动在性质上并不很贴合,所以,还是回归本质,叫“宣传券”之类的更为妥当些。(时评人)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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