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为激活民间资本“放大招”

2016年07月08日 08:4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长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必须规范政府的行为,尽快消除由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决定从7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有关部门正紧锣密鼓全力加以推进和落实。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民间投资增速下降的背景下,《意见》的发布与实施无疑是政府为激活民间资本,进而实现稳增长、保民生目标放出的一个“大招”。

  投资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但近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投资增速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这其中,占据我国全社会投资总量60%以上的民间投资降幅尤为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前5个月,我国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增长仅为3.9%,相当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三分之一左右。与去年年底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0.1%的增速比,跌幅之大实属罕见。

  导致民间投资“急刹车”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换句话说,正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加剧了民间资本投资意愿的迅速下降。即便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也无法化解民间资本的投资疑虑。比如近期大力推广的旨在加强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就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民间资本的冷遇,实际效果比预想的要低。

  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为不规范,“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存在,是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主因之一。其典型的做法包括了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等。因此,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必须规范政府的行为,尽快消除由行政垄断导致的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

  在此次的《意见》中,对政府行为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明确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很显然,政府行为的“18禁”就是要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能仅限于政府部门的自我审查。虽然在《意见》中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自我审查评判依据和标准,以及相应的检查督导措施,但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在现阶段,尤其应该听听民间资本发出的声音,倾听他们的现实诉求,并切实采取措施扭转他们面临的不公平竞争局面。只有如此,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才会持久地被激发出来,经济下行的势头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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