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召回事件不能仅拘泥于产品标准问题

2016年07月08日 08: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应飞虎

  此次宜家召回事件,不能仅仅拘泥于产品标准问题,更应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落实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差别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北京时间6月29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宜家集团宣布在北美地区召回3560万个抽屉柜。由于存在翻倒的危险,自1989年以来,这些抽屉柜已造成6名儿童死亡,36名儿童受伤。此次宜家集团宣布召回的抽屉柜,在中国市场也有销售,但宜家以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为由拒绝召回。近年来,此类召回内外有别的做法在我国多次发生,虽有一些媒体关注,但没有公权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介入,大多不了了之。

  此次宜家召回事件,发展进程与以往不同。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敏捷反应,强力介入,持续通过公开质询、现场调查、公开谴责等方式要求宜家尊重和保障中国消费者利益。6月30日,深圳市消委会表示对此种内外有别的做法严重关切,并且三问宜家;7月1日,深圳市消委会对深圳宜家和宜家中国发出调查函,深圳宜家现场签收,承诺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消委会;7月1日下午,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去宜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在北美召回的问题柜系列,在深圳宜家有售;7月6日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去宜家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由宜家方面签字的调查笔录。由于未收到宜家方面任何正式答复,深圳市消委会还将联合多方提起公益诉讼。此次深圳市消委会直接介入内外有别的产品召回事件,在国内开了先河,值得赞许!多年来,公权机构基于法律或标准等因素极少有直接介入这类事件。

  从根本上说,针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此类事件,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和产品标准堵塞制度漏洞,但这个过程稍显漫长。在个案中,消费者利益急需救济,必须有组织代表消费者利益发出声音。在中国的制度语境中,消委会是最佳的介入主体。此次深圳市消委会的持续强力介入,不仅可以在该事件中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必将使外资企业以后在做出内外有别的产品召回时更为谨慎。但在我国,消费者组织总体上处于弱势状态,此类事件的积极走势还有赖于政府、媒体、消费者等各方对消费者组织的持续支持!

  在宜家是否真正遵守我国产品标准等细节信息还没有被披露或提供之前,我们暂时不讨论标准问题,因为标准仅仅只是评判这一事件的一个方面。即使遵循了《产品质量法》及其附属的标准,企业就可以不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答案是否定的。从保障消费者安全权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是两部同一层级的法律,两者构成互补关系,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同时遵循这两部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与消费者的安全权利的设定上,并不以产品标准作为依据。这里的安全不与产品标准相关联,只要产品或服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企业就有义务消除这种危险,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经营者消除这种危险。宜家在北美召回的产品已造成较大损害,表明产品存在危险。虽然宜家在给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关于宜家北美市场召回部分抽屉柜的情况说明》中写道:“没有来自中国区的安全投诉报告。”但没有投诉报告并不能表明这类产品在中国就是安全的,一方面,深圳市消委会已经接到安全投诉;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消费者往往会认为是自己的责任而不予报告。宜家不能以在中国没有安全投诉报告而否定风险的存在。

  此次宜家召回事件,不能仅仅拘泥于产品标准问题,更应该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真正落实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差别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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