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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倒垃圾要刑事治罪更要源头治理

2016年07月07日 08:18   来源:京华时报   

  从个案中检讨环境治理上的缺漏,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治化治理体系,可能更是治本的要义所在。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也需关注执法监管自身是否到位。

  上海垃圾偷倒苏州太湖的消息一经披露,就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记者6日从苏州市公安局获悉,“太湖垃圾偷倒事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曹某、王某等1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仲某、徐某等6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以“污染环境罪”启动立案侦查,体现出执法部门对事件的高度重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了“污染环境罪”,并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目的是发挥刑罚功能,为当下严峻的环境污染提供治理利刃。本起偷倒垃圾事件数量之多、性质之恶、影响之坏,足以构成刑事立案的理由。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偷倒垃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定罪标准,还需在严格的证据认定和正当的司法程序基础上作出判断。同时,即便定罪在本案中实现了个案治理目的,也不意味着刑事治理就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在我看来,严格有罪必究很必要,而从个案中检讨环境治理上的缺漏,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治化治理体系,可能更是治本的要义所在。

  本案中,初步调查显示偷倒的主要是生活垃圾,其中也夹存有建筑垃圾。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显明的,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都对这种偷倒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需要追问的是:在立法已经明确行为性质及具体法律责任情况下,为何还有违法者如此胆大妄为?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震慑到违法者;二是违法行为缺乏严格的执法监管,以致不断“做大做强”。

  从违法成本看,对偷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都规定处罚上限为5万元。这种标准既不符合新环保法“史上最严”的立法导向,也对那些违法牟利的单位束手无策,急需根据新环保法的精神进行修改,例如提高处罚幅度、实行按日计罚不封顶等,以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的利诱动机。从执法监管看,诸多立法也都明确了环保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而公众关注本案的焦点是:上海的生活垃圾为何能够被偷倒太湖?其中有没有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渎职?形成这种利益链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又在哪儿呢?因此,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也需关注执法监管自身是否到位,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监管,才是从普遍性上纠治此类事件的根本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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