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审批、监管要求及其业务发展,也应将重点放在一个“专”字上。金融服务方向要专一,防止经营偏离正轨现象发生;金融服务产品包括服务模式要专一,防止陷入同质化竞争怪圈;金融服务理念要专一,防止经营错位而重陷过去无序竞争状态
在第一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已全部开业和总体运行平稳的基础上,银监会今年又宣布将有12家民营银行进入设立论证阶段。仅今年二季度,就有重庆富民银行、四川希望银行获第6家和第7家民营银行批复。
笔者认为,在民营银行设立上除依然坚持严格准入审批标准和风险防控等标准之外,监管的立足点不应是重数量而应是重质量,质量的最大标志不在于多而在于“专”。从已设立的五家民营银行看,业务发展在“专”上得到了一定体现。
下一步民营银行审批、监管要求及其业务发展,也应将重点放在一个“专”字上。当然“专一”不是单一,其精髓在于摆脱过去商业银行业务随意“交叉”格局,聚集单一的、全新的、具有活力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金融服务方向要专一,防止经营偏离正轨现象发生。也就是说,将来新设立的民营银行不管有多少家,每一家都应该有自身特定的金融服务方向,明晰金融服务责任和使命,消除金融服务“模糊地带”。同时在自身服务领域里大显身手,加大科技、资金、人力等资源投入,使其在每个服务领域做大、做强、做精、做细,做出特色,体现金融服务的差异性。
其次,金融服务产品包括服务模式要专一,防止陷入同质化竞争怪圈。就是说,将来新设立的民营银行,不管创新多少款金融服务产品,每一款产品都应是针对自身服务领域的特定服务对象,并以为服务对象提供最效能化服务作为最大追求目标,消除相互间金融服务产品趋同甚至是相互模仿行为的发生,充分体现每家民营银行金融服务的灵活性、有效性和现实性。
再次,金融服务理念要专一,防止经营错位而重陷过去无序竞争状态。就是说,将来新设立的民营银行应信守经营承诺,不为外在各种短期利益诱惑所左右,在自身服务的领域深耕细作、开拓市场。尤其要加强与各类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协作,制定自身发展战略,最大限度地释放金融服务能量,并拓展业务发展空间。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莫开伟)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