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83省道沧县段近5公里的路段在近11年来夺去了附近三个村近50人的生命。对此,沧县政协委员连续两年提交提案建议在该路段增设减速带或者红绿灯,但当地回应称,县里无权在省道上设置红绿灯,需要请示省里批准后才能安装。(7月4日《京华时报》)
历时11年,近50人的生命,政协委员连续两年提案,唤不来一处红绿灯,这折射出当地政府部门对群众生命安全的漠视,以及对维护群众权利的懈怠。
对此,当地政府部门祭出的“挡箭牌”是“无权”,需待省交通部门批准。但是,近50条人命的惨重代价不能由“无权”这样的官方说辞就轻易抵消、罔顾。
省道由河北省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县级单位不能对省道随意处置,这是保障交通畅通的必要制度设计。但是,省道穿越地方政府管辖的地界,穿越民众生活的区域,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设计不合理、不科学,极有可能与地方民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发生冲突。在这种时候,如何及时地周全、保障地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是一个问题。
相对而言,地方政府乃是地方权益的直接保护人与民众诉求的直接对接人,对于如何保障群众权利乃至生命,也最有发言权。当省交通部门管理的省道与地方民众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应能及时地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制度渠道将其落实;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比如省道的设计严重危及当地民众的生命安全,坐等上级部门的批准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亡,地方政府应有紧急处置权。这不仅是地方政府的义务,也应该是地方政府的权利。
我们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而相比群众的利益,群众的生命安全显然更为重要。在群众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情况下,及时的非常规救济渠道以及紧急处置权应该成为制度设计应有的例外设定。
我们国家的一些制度设计往往就缺乏此类针对例外情形的制度安排。当然,针对例外情形的制度安排可能会留下“空子”与漏洞,并被一些人利用,致使常规的制度性设计被毁于“蚁穴”。但是,假若事关群众的生命安全,针对例外情形的制度安排必不可少,因为这虽然可能会导致某些人钻制度的“空子”,但也为民众生命的及时保全提供了紧急通道。否则,虽然可能杜绝了制度的“空子”与漏洞,但民众的生命安全也丧失了紧急救济渠道。而生命是不可逆的,生命安全遭到威胁,这一后果的严重性要远远超过例外情形被“钻空子”。
实际上,针对例外情形的制度安排也是制度弹性与人性的重要尺度,是制度容错性的重要体现。在事关民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制度应该赋予本应无权的个人或部门紧急处置权,这对于制度来说或许是一种错误,但这种错误是必要的、适宜的,制度,理应容忍这种错误。如果政府部门或个人一味因惮于犯错而置民众生命安全于不顾,这对民众的福祉,对制度的人性关怀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再者,以救济群众生命安全为目的的紧急处置权也是“以人为本”的政治目标与现代政治伦理的应有之义,应成为现代政治治理者的基本共识。
当然,紧急处置权需要依赖政府部门周全、照护民众权益与生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上。如果政府没有舍我其谁的意识,以消极、被动、懈怠的姿态来对待民众的生命安全,即便群众生命安全遭受现实的威胁,紧急处置权也无济于事。但是,紧急处置权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至少杜绝了某些部门懈怠与搪塞的借口,为他们提供了某些约束,也为他们形成了某些压力。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