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三流一致”的话题在财税圈引发热议。什么是“三流一致”?这还要从20多年前的一份文件说起。
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一个关于增值税抵扣的192号文件,文件名为《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项条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在真实发生的交易中,卖家必须向买家移送货物(货物流),买家必须向卖家支付款项(资金流),卖家向买家开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发票流)。换句话说,根据192号文件,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管理中,必须确认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这“三流”一致,才能抵扣增值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就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有名的“三流一致”规定。
而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三流一致”规定面临挑战。举例来说,营改增之后,住宿费由原来征收营业税变成了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中,公司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款。但是按照“三流一致”规定,如果公司员工在外地出差住宿,出差人员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了住宿费,由于支付住宿费的是个人而非公司,则不符合税务机关“三流一致”的规定。这时,公司就不可以抵扣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
于是,有人说“三流一致”规定在实际中操作起来难度较大,要求废除。但笔者不以为然。因为,我们需要了解“三流一致”出台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进行增值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发票具有了可以抵扣的特性。一张小小的纸片,就可以抵扣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在一些人眼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一张张现金。在巨大的诱惑下,出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的乱象。一度连出口退税都无法根据增值税发票全额退税。
在正常的情况下,世界各国为了鼓励出口,都会将出口商品的在本国所交的增值税额通过免税或退税的方法返给出口企业。但由于当时我国增值税虚假发票太多了,税务系统收到的退税发票比收到的增值税额还要多。只好根据各行业的情况,将收到的增值税额与增值税发票进行对比打折,于是就出现了增值税出口退税的退税率。因此,在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并非全额退税,而是有一个所谓的退税率。
为了严厉打击虚假增值税发票带来的乱象,除了税务机关采用税控机等一系列方法外,国家还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纳入《刑法》严厉打击。而“三流一致”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时至今日,“三流一致”仍然是杜绝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方法,不可或缺。但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交易方式的丰富,在“三流一致”的总原则下,不妨给“三流一致”打打补丁,个人因公出差,暂用个人银行卡支付便属于此类情况。在信息化发达的当下,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找出“三流一致”的真实对应关系已并非难事,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实务中,不妨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对待。(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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