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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被拐儿童走出收养灰色地带

2016年07月01日 07:37   来源:法制日报   史洪举

  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合法的家庭生活

  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6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

  关于能否收养依法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问题,2015年9月,公安部、民政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打拐解救的儿童符合条件的可由家庭收养。相对于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层级和效力更高,权威性更强。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对于让被拐儿童能够拥有一个合法的温暖的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相关规定,只有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方可成为收养对象。那么,依法解救的被拐儿童显然不能被有爱心、有能力且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合法收养。这一法律上的瓶颈极大地困扰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更不利于被拐卖儿童的健康成长。

  按照当前通行做法,被拐儿童解救后,将被送往福利机构安置,被拐儿童既不能由买主继续抚养,也不得由爱心人士合法收养。这种做法的初衷可能是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作用。如囿于各种因素限制,福利院的“大家庭”生活并不利于被拐儿童健康成长,且被拐儿童得不到父母之爱且极易得知身世,进而产生自卑、厌世、排斥他人的心理,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甚至有一些地方没有福利院,以致产生只得让买方继续抚养被拐儿童的尴尬。还有一些迫切希望收养的家庭,只得与被拐儿童建立事实收养即非法收养关系。造成“养父母”和“养子女”处于收养灰色地带,不能光明正大地言明双方关系,给被拐儿童的入学、就医、就业带来不便。

  部分得到解救的被拐卖儿童可能长时间找不到亲生父母。对此,必须正确看待并重视其正当诉求和权利,本着“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妥善安置。明确解救的被拐儿童可以合法收养,是对当前一些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关系的正名,也可让被拐儿童回归正常、合法的家庭生活,切实感受到家庭带来的关怀与温暖。

  当然,还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即无论被拐儿童是被福利院收养还是被家庭收养,在遥远的地方,其亲生父母还可能一直在望眼欲穿,泣血寻亲。如何平衡其合法的养父母与将来可能认亲的生父母间的关系就值得深思。否则寻亲成功后,一边是有养育之恩的养父母,另一边是骨肉至亲的生父母,且双方均无过错,很可能又酿出一场悲欢离合的故事。

  这就考验着有关部门平衡各方权利的水平与能力,对此,必须有配套措施加以支撑。如明确必须由公安部门进行解救并先由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利用一切科技手段,打通信息壁垒,尽最大限度实现被拐儿童和寻亲者的对接。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穷尽各种措施后确实查找不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方可合法收养。且应由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公益组织随时跟进,进行适当的监督指导,维护被拐儿童合法权利。同时,对寻亲成功后如何妥善处理被拐儿童、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切实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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