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不是收养弃婴的通行证  

2014年12月15日 11:22   来源:荆楚网   张莹

  巴中72岁老人方世文,终身未娶双眼失明却自理生活30余载,并收养一名弃婴将其抚养成人。据附近村民讲,方世文的养子由于自身也比较困难,所以很少回家照看老人。对于养子不能照顾自己,方世文并没有抱怨,心中最大的牵挂还是这个“捡”来的儿子。

  媒体报道中,方世文这样的“好心人”很多,他们尽管生活条件艰苦,但是却含辛茹苦地抚养弃婴长大,视如己出。主流声音里,他们是值得尊敬的,充满爱心的人士。不少媒体也将他们树立成正面典型进行宣传,但是媒体这样的宣传导向存在不妥,因为善意并不能成为收养弃婴的通行证。

  2013年全国轰动的兰考收养所火灾事件将“爱心妈妈”袁厉害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袁厉害,舆论大致可分为两派:同情者认为袁厉害毕竟是出于一片好心,她在20多年间累计收养了100多个孩子,其中部分孩子还具有先天缺陷,是她给予了他们关怀;批评者认为袁厉害不具备收养的条件,恶劣的收养所环境是孩子们逝世的原因之一,袁厉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谁能说袁厉害对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没有善意?可是她没能量力而行,好心办了坏事,最终酿成了惨剧。

  对于收养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收养法》有明确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即使满足上述规定,收养人收养孩子也需要经过流程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的颁布,除了保证收养人不是别有用心之人,不买卖儿童,能够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也是为了保证这些孩子能够在良好的成长环境里健康成长。据相关统计,中国98%的弃婴身有残疾,他们需要比一般孩童更多的呵护和完备的成长条件。

  依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方世文老人显然是不合格的收养人。老人双目失明,以他的身体条件、受教育水平以及经济水平来看,他显然不适合收养弃婴,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去一味地指责他。1983年方世文收养弃婴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即使法律已经颁布,方世文老人也可能对收养的相关法律条文、程序不甚了解,对于这样一名淳朴的老人,我也不忍苛责。

  可是善不是收养弃婴的充分条件。人们在对这些可怜的孩子施予援手时,应当更多地为孩子今后的成长考虑,量力而行。想要收养孩子,收养人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的全部程序,使收养关系具备法律效力。

  媒体以后在对类似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当更加谨慎,不宜再在报道中对类似的行为进行大肆宣扬。毕竟这对大众而言,并不是正确的行为示范。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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