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至此,全国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鼓励2.5天休假的意见。但是,在这些省份中,目前仅有5个城市出台了实施细则“尝鲜”2.5天休假,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落地。(6月21日中新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对于推行2.5天假,其实有明确的前置限定。一是强调“鼓励”弹性作息,而非“落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2.5天假“创造条件”。由此也就不难明白,不同于其他必须落实的法定假期和带薪休假制度,倡导性和鼓励性的2.5天假模式,在落地上出现“滞后”或地方差异,实乃具有必然性。
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行业的具体情况各异,那么,不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所有行业都推行2.5天假,首先就是社会经济理性的一种表现。其次,作为一种政策提倡,2.5天假模式本身就带有“试探”性意味。而现在只有少数地方落实,这未尝不是代表了一种真实的政策回应,理应得到尊重,而不能由此得出必须搞强制执行的结论。更何况,多出来的半天假,对旅游经济的拉动作用到底有多大,其实仍缺乏严格意义上的论证,下一步政策到底该如何动,不如先看看已先试地方的效果而行。
社会假期安排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来非易事,远非一种政策倡导可以完成。而回到国民休假权利的保障上,较之于2.5天假,我们仍旧面临着“底线不保”的现实困境,即法定假期,包括双休、带薪休假、加班费等的落实,都还远未达致规范。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推行法定假期之外的2.5天假,其所展示的“理想色彩”本就需要正视。至于落实上出现“步调不一致”,实属意料之中,大可不必强求,各地量力而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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