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概念的提出、政策的设计、保障的落实,彰显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文明程度的双提升。
17日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说,此次国务院《意见》决定,针对困境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胡适说过,“我看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有三个标准。第一,这个社会是怎么对待孩子的……”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社会地位,是一个社会文明水平重要的考察维度。当儿童的内在价值被尊重并获得不同于成人的独特价值时,他们在社会中就居于主体地位,这既是社会文明程度较高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少年强则中国强”。
较之过往的“孤儿”“弃儿”“残儿”“流浪儿”“留守儿童”等概念,“困境儿童”的内涵显然要丰富得多、覆盖范围要大得多。那些包括生活照顾、卫生健康、家庭生活、教育、休闲和娱乐、心理发展、社会能力、免于被剥削伤害等基本需要得不到最低限度满足的儿童都算是困境儿童。严格按照这个定义,一些父母受教育程度高、家庭生活优越、学习成绩好但心理发展受挫的城市儿童也可能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概念的提出、政策的设计、保障的落实,彰显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文明程度的双提升。
现实与理想落差有多少米,我们不妨从一起虐儿事件入手。6月14日,一位离异母亲在网上揭发“亲生父亲虐待两岁女儿”,并配发多张孩子浑身是伤的照片,一时引起公愤。不少网友表示,这种父亲应该受到法律惩处,并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愤慨之余,亦有网友表示担忧:依法剥夺其监护权也许不难,难的是对孩子的照料,如果孩子母亲不愿或无力抚养,谁来抚养孩子?对她来说,机构或他人抚养是否比目前境况更好?2013年1月,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家中失火,酿成收养儿童丧生悲剧;2015年6月,贵州毕节发生留守儿童服毒身亡事件……皆暴露了困境儿童保障的短板。
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先行。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建设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困境儿童尚无专门法律,也没有儿童福利的相关法规。困境儿童保障的法律法规、福利政策不足,再加执行乏力,效果更是大打折扣。行政运作层面,困境儿童保障,需要政府与社会资源的整合、融合,实现无缝对接。目前,由于缺乏得力纽带和有效措施,多方资源整合度仍然偏低,难以形成合力。软硬件供给上,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士不足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后者。民间组织与社会力量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且腾挪空间有限,难以大展拳脚。可以说,在接下来的困境儿童保障中,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一个可以完全信任且必须充分挖潜的环节。
当困境儿童出现,能够被外界及时发现并帮助其“脱困”,得到专业机构妥善照顾,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做到“一个也不能少”,而不因求助无门、保障不力而将其重新推入困厄之中(3年前发生在南京的“饿死女童案”就是一例),这是困境儿童保障最起码的要求。满足这一基本要求,需要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的行动保障。譬如,国家层面考虑建立困境儿童举报制度、国家指定的儿童保障中心、专门处理儿童保护案件的司法部门等;地方层面重在建立起市、区、街、社区等数级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困境儿童保障网络,力求保障不留死角。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