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安硕信息成功将全通教育PK下去,成为当时A股的第一高价股。对于这个结果,市场曾一度感到迷惑。这一家上市不久、业绩平平的公司,凭什么能坐上王者的宝座?如今,谜底已经揭开,6月14日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联手,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吹牛”,被证监会认定安硕信息选择性披露利好消息,规避不利信息,并混淆相关业务概念。(6月15日《中国证券报》)
安硕信息牛皮被捅破,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呢?证监会拟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高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曹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于涉足其中的证券机构分析师,公告并未透露出更多信息。
如此处罚相对于其恶劣的信息造假行为而言,显然有失之于“轻”之嫌。但证监会对此已经算是顶格处罚。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不少证券界及法律界人士频频指出,现有《证券法》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尤其是对虚假陈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现有处罚标准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导致某些存在重大信息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东窗事发后所承担的违法成本与其造假暴利不成正比。安硕信息作为去年A股第一高价股,部分原始股东曾减持套现,赚的是盆满钵满。而为此买单的又是不明真相的广大散户。如今的数十万行政罚款,显然与公众和舆论期望值相去甚远。
信息造假处罚不能再隔靴搔痒,监管层应尽快就《证券法》相关法规予以完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且要进一步强化违法责任人的法律问责,打破目前“罚几个钱了事”的监管瓶颈。
更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属于直接责任人。但那些外围为其吹捧呐喊的间接造假者,也必须承受更为严厉的处罚。比如那位深陷其中的证券机构分析师,证监会调查结果居然隐其名,显然难以起到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威慑作用。要知道,在不少上市公司的信息造假现象中,个别证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沦为其虚假信息向外传递的帮凶,其违法行为就该被曝光,其所在证券中介机构也应承担管理失位的连带责任,如此才能形成对信息造假链条的全方位监管。
吊诡的是,证监会对于安硕信息的处罚决定刚刚公布,安硕信息6月15日股价却走强。或许,这也是对安硕信息造假成为“A股王”,居然能基本做到毫发无损,市场的某种反馈信息吧?如此怪象,只会让监管公信力受损、当初被安硕信息所坑的中小投资者心寒。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