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初陕西省将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纳入“黑名单”范围,西安又出了细招,决定从7月1日起,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占用应急车道、故意遮挡号牌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西安高速交警将会同交通部门积极合作,或将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采取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6月12日《法制晚报》)
据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连续十五年高居世界第一。交通事故何以频发?无疑,驾驶员对交规的漠视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超速行驶、醉驾、闯红灯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通过失信惩戒倒逼驾驶员遵守交规,确有必要。但是,将交通失信与能否上高速挂钩,不仅是在闯法律的红灯,而且还可能是在制造无效条款。
首先,交通失信禁上高速涉嫌闯法律的红灯。陕西省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三次,禁止上高速行驶。但问题是,即使三次违规,只要驾驶员的驾照还有分,就不应该被剥夺驾驶权。比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车辆都是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除实习期驾驶员外,其他可以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显然,交通失信禁上高速是在闯法律的红灯。
其次,很多交通失信条款是白费气力的无效条文。陕西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行驶证等、无照驾驶、醉驾、毒驾、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3次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况,都将构成严重交通失信。但问题是,很多问题一次就要暂扣驾照。比如故意遮挡号牌、醉驾,一次就要扣12分,停止上路。何须凑够三次呢?可见,很多交通失信条款是无效条文,没必要白费气力。
也许有人会说,交通失信禁上高速是为了剔除不安全因素,让公众的出行更安全、更通畅。因此牺牲部分人的权益,也应该被理解。事实真是如此么?当然不是。要知道,交通失信者不允许在高速上行驶,并不代表剥夺驾照,不能在普通公路行驶。因此,即便是交通失信者是巨大的安全隐患,禁止在高速行驶,也只是把安全风险转场,并不会从根本上公众的安全系数。
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我国已全面进入了汽车时代。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汽车文化、交通文明却相对滞后。抢黄灯、闯红灯、遮挡号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规,时有发生。确实有必要重典治疴。但出重典不代表以暴制暴,更不代表制造无效条文、闯法律的红灯。唯有如此,交通失信与惩戒联动,才能不断撬动汽车文明的进步!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