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当放缓最低工资调整速度

2016年06月06日 07:20   来源:中国网   孙文凯

  最近又有七省调高最低工资,并且收入较高省份提高幅度较大。这些调整基本遵从了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国1993年首次由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但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并且执行并不严格。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相对更具体,之后执行也越发严格。《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这符合当前富裕省份最低工资标准较高的特点,如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190元每月,高出青海920元。同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两年必须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也使得最低工资调整在各省看起来相当频繁,比如2015年已经有28个地区调高了最低工资。

  关于最低工资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学术界已经有众多研究。大多数研究发现最低工资对就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或者有时候没有影响。有负面影响的原因在于,企业由于要为生产力相对低的工人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报酬,会减少企业对相关工人的需求,这种需求减少对于“风险群体(妇女、年轻就业者和老年就业者)”尤其显著。如果存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在正规市场被挤压的群体涌入非正规市场,可能进一步降低工资。另外,最低工资有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之分,对于灵活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会降低其工作小时数。在一些其它情况下,最低工资提高可能对就业影响不大。比如,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工资很多时,并不会对劳动力市场就业和实际工资造成影响。另外,企业应对最低工资提高的一些措施也使得最低工资影响有时较小。比如,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时,企业不一定要解雇员工,可以利用其市场势力调整产品价格转嫁成本上升压力;企业也可以调整工资分布,如减少高收入员工工资提高程度和速度;企业可以通过激励员工更大努力更有效率来抵消工资成本提高;企业还可以提高工资但减少福利待遇以抵消最低工资上涨带来的成本增加,或者减少加班时间少支付加班费。这些弹性调节机制的存在使得企业可以一定程度应对最低工资变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早期研究已经证明最低工资提高很多时候没有影响,在我国的一些研究也同样证实了企业的应对措施可以减少其就业负面影响。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最低工资上调可能产生正面影响。比如在企业具有就业市场的垄断力时,工人议价能力过弱,此时最低工资能够防止过度剥削,甚至能提高就业,因为原有的企业会通过降低就业增加失业给工人施压从而降低工资。

  在我国当前,劳动力供给量仍然较大,相对而言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买方势力,因此,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执行有一定合理性。并且,我国的最低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低,因此影响人群有限,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也并不很显著。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越发规范化,最低工资制度也越来越好地得到执行,从长远看,最低工资调整速度应该放缓。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是经济增速下滑,强迫地区频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在未来给企业带来更大负担,进一步拖累企业投资并导致经济减速。按照以往经验,地方政府每次调整最低工资增速很少低于10%,甚至平均增速接近20%。如果按照这个速度继续每两年内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那么很快将超过企业对最低收入人群的容忍限度。

  第二是要配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劳动力老龄化,同时政府也在制定延迟退休年龄表,更多老龄人群保留在或返回到劳动力市场中要求劳动力市场均衡工资下降,而最低工资可能是这一市场自发调整过程的障碍。

  第三是结合我国城镇化的现状。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速度在显著下降,并且中青年农民工比例也在下降。在目前城镇化比例较低未来城镇化需要继续提高的背景下,大批年长或女性农民工将继续进入城镇,这使得“风险群体”增大,最低工资调整速度放缓有助于减少对这部分群体的需求不足,能够协调未来城镇化进程。

  我国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较大,低收入人群即可能受到最低工资影响人群数量不容忽视。因此,从这几个主要角度看,最低工资调整速度应该适当放缓。

  要放缓最低工资调整速度,首先是要改变法规。《最低工资规定》中的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应该改变为时间跨度更长或者允许地区自由灵活调整。并且,最根本地,政府应该提高低端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技能,通过培训等提高其在市场上获取收入能力,最低工资并非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和补偿低收入者的最佳手段。(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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