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上调,警惕政策阳光下的“阴影”

2013年07月04日 09:11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评论员 程莉莉

  一些企业有意混淆概念:不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数额,而是把奖金、提成、补助、加班费、福利等一并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更有“升级版”招数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但劳动定额也提高了,工人为完成任务只能延长劳动时间,拼命加班;更有甚者,企业主把月薪制改为计件工资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新要求了,工人的工资反而下降了,诸如此类。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620元,系全国最高;北京和新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5.2元,居全国之首——自今年7月1日起,江苏、四川、辽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此,全国今年已有18个省区市先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公众对此反响热烈,几天来,一份有关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明细表在网络上迅速流传,各省市之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自身收入之间的比较,更是热闹一时。

  人社部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各地一直连续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进行调整,平均增幅22%;2012年有25个省份进行调整,平均增幅20.2%。已施行近10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此的要求是,“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这一政策一次次抛洒着温暖的阳光。

  然而,现实中,有的企业总在想方设法遮挡政策的阳光。如有的企业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无动于衷,有的企业看似认真落实,却采取各种花样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要么被蒙在鼓里,要么即使心中有数,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因此,在新一轮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际,有必要对此郑重提醒。

  根据各地反映出的情况,身处最低工资标准线上的劳动者大体包括几类:新入职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和小时工、钟点工等低收入人群,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如餐饮业服务人员,加工制造业员工,保洁、保安等人员……这些人员本应是最低工资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遗憾的是,他们往往成为最易受到侵害的群体。按照规定,若劳动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必须补发所欠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若劳动者收入高于此标准,也切莫高兴得太早,企业所玩的花招可能就隐藏其中。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过,有几项收入并不包含其中: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福利待遇等。一些企业有意混淆概念:不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数额,而是把奖金、提成、补助、加班费、福利等一并计算在最低工资之内;更有“升级版”招数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但劳动定额也提高了,工人为完成任务只能延长劳动时间,拼命加班;更有甚者,企业主把月薪制改为计件工资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新要求了,工人的工资反而下降了,诸如此类。

  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乃是企业天性使然。自从我国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来自少数企业主、经济学家等方面的反对声音一直不断,原因无非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不利于市场自主调节。不过,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人力成本与企业发展并不是对立的,提高最低工资有利于用工稳定,经历过“用工荒”的企业应该感受很深。

  既然是法律法规明确的义务,企业就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硬杠杠”,不过仅依靠企业的自觉显然不够。在《最低工资规定》施行多年的今天,尚有大量劳动者不知何为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多少。在网络热议中更可以看到大家的普遍疑惑: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吃住等福利?是否包括五险一金?等等,一知半解者众多,更别提主动维权、倒逼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了。

  除了劳动者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监督更不能缺位。《最低工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反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而现实中,鲜见用人单位公示行为,更鲜见劳动保障部门对此的整改。有法律专家透露,“一些执法部门只要看到企业上报的征缴基数与最低工资标准相符就行了,至于职工实际拿多少钱,他们一般就不大过问了。”看来,监督执法的实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最低工资标准一再提高,是照耀低收入群体的一道政策阳光。驱散阳光下的“阴影”,让其真正泽被那些低收入劳动者,需要上述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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