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猥亵犯罪公司被约谈告诫可以有

2016年06月02日 10:17   来源:东方网   王恩奎

  5月30日,媒体报道一名锦江出租车司机涉嫌猥亵14岁女乘客后,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当即开展相关调查。该驾驶员施某对其猥亵、抚摸女乘客的事实供认不讳。虹口提篮桥派出所对施某作出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市交通执法部门对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其出租车准营证,5年内不得再从事出租汽车行业。同时,市交通执法五支队对锦江公司开展约谈,对其进行告诫,要求其加强管理。(6月1日《新闻晨报》)

  锦江的这名出租车司机机涉嫌猥亵14岁女乘客,不仅受到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并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出租车准营证,5年内不得再从事出租汽车行业。这的代价是在是太大了。实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不过这一新闻的看点在于“市交通执法五支队对锦江公司开展约谈,对其进行告诫,要求其加强管理”。

  有网友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出租车司机违法犯罪,不应该让公司承担起“公司被约谈,对其进行告诫”应有的后果,这种株连式惩罚,让公司有点冤。云云。笔者以为,出租车司机涉嫌猥亵14岁女乘客犯罪,责任在其本人无可非议,但是约谈公司有关负责人,实行“告诫”警示,是非常必要的。

  现代惩罚观不允许“集体惩罚”(株连式惩罚)。它把行为者看成是唯一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的人。这种道德个体观可以说是现代伦理的一个大的进步。但是不搞“株连式惩罚”,不是不追究应有的连带责任。如今实行门前三包,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军令状和责任书,就是这种应有的责任担当。出租车司机,受到其所在单位管理,司机违法,单位有着教育缺失,管理不力存在漏洞等方面的问题,公司对此是要负一定责任的。约谈公司领导,是对公司的关心和负责任态度。

  “告诫”是一种警告劝诫,也是一次预防针。如果公司再次发生类似事件,说明,企业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说轻点是工作的失职,说重点是不作为,管理不规范,对法律的漠视。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对此做出“株连式处罚”。但严格意义上来讲,“公司被约谈,对其进行告诫”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株连式处罚”,而是对企业员工违法犯罪后果的警告,也是对企业防止类似问题再现的最好提醒和警示。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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