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诉。有专家认为低龄暴力源自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期好胜心强,应当对他们进行挫折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学会使用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6月1日中国广播网)
如何治理未成年人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应当修订目前的法律,降低刑法适用的年龄,以更严厉的刑法打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有呼吁将监护人也纳入刑法治理的范围内。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刑治”。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异化“为未成年犯保护法”,表面上看来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实际上反而放任、纵容了未成年人暴力。
另一种观点是,未成年人暴力问题原因多元,产生机制复杂,治理方式也不能片面地强调“严刑峻法”,而是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此种观点可称之为“教治”。这种观点认为“严刑峻法”会导致“刑法治国”,既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且会带来更严重的问题,弊大于利。
这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刑治”观点看到了我国法律在惩治未成年暴力问题中的无力与缺憾;而“教治”观点则看到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性,看到了片面强调刑法治理的弊端。
当然,它们二者也各有其问题所在,它们必须解答对方所提出的疑虑。就“刑治”而言,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必须解答如何避免“刑法治国”这一更严重的问题,也必须解答“刑治”如何与教育有机结合;就“教治”而言,其支持者必须解决教育在未成年人暴力问题中的有效性,也必须解决未成年暴力问题所凸显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缺位这一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决不能一味依赖更严厉、更苛刻的刑法,必须与教育相结合。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教育如何开展,更值得人们思考。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好胜心强,需要挫折教育,需要心理教育。但在未成年人暴力问题上,最需要的教育显然是规则教育,或者说,是法治规则意识的教育。心理教育、挫折教育都只能作为法治教育的辅助,而不能取而代之。那种片面强调教育、感化的观点与做法,正好回避、搁置了这一问题。
法治教育最有效的方式,乃是通过法律实践开展;法治意识最好的培生途径,也寄托在法律的运用中。简言之,即“以法为教”。无论书本教育、课堂教育、说服教育、感化教育力度多大,如果具体的法律实践与上述教育行为无法联动匹配,甚至背道而驰,这些教育方式都将沦为空洞、虚伪的形式主义,不可能有真正的效果。
“以法为教”应在两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也就是要有法;二是执法与司法的层面,也就是法律要得到公平、公正的运用。就我们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我们纵然不能指望刑法的扩大与延伸,纵然不需要将刑法引入未成年人群体,但我们仍然需要一部针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法规。这部法律未必是刑法化的,但应有其强制力与约束力;未必是刑治的,但应有其管理、训戒的机制与方式。另一方面,这部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公正、公平的运用。需知,法律的真正力量并非来自于其严苛,而是来自于其公平。
如此,社会对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渴求得以满足,刑法的扩大与延伸可能导致“刑法治国”也不再是个问题,更重要的是,被“教治”论者所忽略,但在这一问题中至为关键的法治教育得以凸显。一举而数得。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