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车辆免收停车费”关键在落实

2016年05月27日 11:27   来源:西安晚报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条引人注目的规定是,公路管理机构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5月26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一条新规定。现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查扣超限车辆是否收取停车费,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不少地方是收费的,而且有的收费标准偏高,时常引起当事司机的不满。这种情况,今后将有望改变。

  换个角度看,这又不能算是一条新规定,而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细化和落实。按照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行政强制法》是法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法律已经作出规定,部门规章自然要予以落实。严格来说,即便部门规章没能及时修改,实践中执法部门也应首先遵从法律规定,对查扣车辆免收停车费。

  被查扣的车辆往往涉嫌违法,为何还要如此人性化免收停车费?免收停车费等保管费用,与其说是对违法者的宽容,不如说是执法文明的体现,而这种执法文明并不影响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譬如对超限车辆,该罚款多少就罚款多少,只是不另外收取停车费,两件事一码归一码。

  对查扣的超限车辆免收停车费,同样,对查扣的其他违法车辆,以及因交通事故而暂扣的车辆,也应当免收停车费。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的交管部门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大多数车主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车辆被暂扣,等事故处理完毕去取车时交一笔停车费,在很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殊不知这笔费用原本不用交。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交管部门在查扣车辆时,往往将其拖至社会停车场,然后由社会停车场“名正言顺”地收费。对于这种情况,《行政强制法》其实也有明确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但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仍然由行政机关承担。即,应该由行政机关而不是当事车主缴纳停车费。至于交管部门“没有这笔经费”,这个理由也显然站不住脚——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怎么能没有经费保障呢?这不是明摆着要让法律规定沦为废纸吗?

  “查扣车辆免收停车费”是个好规定,但关键在于落实。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法律规定就不能被束之高阁。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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