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资金紧张,按照合同早该交付使用的楼房一直没完工,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无奈之下,部分业主和施工方商量,由业主每家出资两万元,继续施工以进行“自救”。(5月23日《华商报》)
按理说,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业主只要按合同办事,开发商就应该按时间交房。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就属于违约。对违约的处罚,合同里是有规定的。延迟一天交房,开发商就得付给业主一天的违约金。
但在西安市灞桥区香王村城改项目中,目前其商品房部分楼房已基本卖完。按照网签合同,应于2015年6月交房,但直到现在工程还没完成。面对这些烂尾楼,考虑剩余工程需要的资金也不太多,2号楼的62户业主竟然拟订了“自救”方案:每户出两万块钱,继续施工。
这62户业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们的“自救”方案却是一个烂招。
首先,这样的方案是《购房合同》以外的方案,实施起来没有法律的保障,万一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意外事故,或者工程结束后无法通过竣工验收,“自救”业主们的责任可不一定就是两万块钱就能打发的。
其次,虽然开发商以一个车位作为“每个业主两万元”的出资抵押,但也因此,开发商长时间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可能就一笔勾销了,而一旦开发商资金缓过劲来,原价收回车位,开发商极有可能还赚到不少钱。
可见,业主们的“自救”行动,其实是“救”了开发商,让缺乏商业诚信的开发商逃脱了严重违约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其实就等于助长了合同违约。
其实,像这样的烂尾工程,拖得时间越长,绝对不是业主们认为的“自己利益受损会越来越严重”,而恰恰是开发商的违约赔偿越来越多。如果要打官司,也不必找街办、城改办、房管局等这些部门,直接一纸诉状告开发商就可以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