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天下发了同样内容的通知。
国家赔偿标准的变更源于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就在该通知下发之前三天,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元。
5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这笔款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陈满,系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此前,陈满因卷入一起杀人案,被错判死缓、失去自由8437天。平冤昭雪后,陈满提起了一笔共9661332.92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与他最后得到的赔偿金相比,差了近700万元。饶是如此,陈满最终认可并接受了该笔赔偿。
相对于国家赔偿法来说,法院只是适用法律。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视为海南高级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所作的努力。此前各地法院对冤狱精神损害补偿多默认在50万元的标准之内。
另一位也卷入了一起杀人案的冤案苦主呼格吉勒图,比陈满更不幸,他在案发61天后就被执行了死刑。“呼格案”平冤后,其父母得到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这笔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比较这些数字是残酷的。人死不能复生,失去的青春和自由也不会再回来。100万也好,90万也罢,对于精神损害而言都只具“抚慰”性质,而非“等价赔偿”。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无到有,再从少到多,总的趋势是步步走高,这符合人权保障的方向。
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目前的标准固然简便易行、可操作性较强。但当下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合理性。坐一天冤狱,赔一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样的计算方式,被一些网友戏谑为“包吃包住8万一年”。这里的8万,也绝不是365天人身自由的等值价格。它只是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演进过程中,相较过去的不赔或象征性地赔而稍具相对合理的赔偿额度。可以预期的是,未来的冤狱赔偿,不但数额会持续走高,赔偿标准也会更加科学、合理。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