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2家国企补交党费8000多万元,天津66家国企补欠交少交党费2.77亿元,其中少交党费的党员很多为国企中高层以上领导,有的欠交党费情况可以追溯到2008年。除了山西和天津,少交党费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也存在。本该按时、足额、自觉交纳的党费,成了“陈年旧账”。(5月15日《京华时报》)
山西、天津两地88家国企共补交党费3.57亿元,表明国企欠交党费情况比较严重。再者,一些国企中高层以上领导干部,要么“高薪低交”,要么干脆不交,与其领导身份极为不符。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欠交党费长达8年,令人不无质疑:连党费都不能主动交纳,还称得上是一名合格的党员吗?
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同时,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可见,针对国企欠交党费的问题,不能止于补交党费,应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长期以来,党员身份似乎也成了“终身制”,如果没有发生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党员的桂冠就可以一戴到底,直到生命的终结。党员退出机制的缺位,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完善发展党员的制度,适度控制党员发展的规模。特别是,应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试点,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新机制。
可见,88家国企补交党费3.57亿元,倒逼党员退出机制。除了一些违法乱纪的党员必须予以处置,及时将其从党员队伍中清理出去之外,那些平时不履行党员职责和义务的党员,也应该在清退之列。比如,有的党员平时发挥作用差、民主评议中合格票数低;有的党员长期不缴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有的党员将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工作平庸,丧失了先锋模范作用,而且这类党员在各地相当普遍。对于上述这些党员,也应该视为不合格党员,在黄牌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一律予以清退。
因此,党员队伍应把好“进入”和“退出”两道关口,形成“严进宽出”新常态。一方面,应适当减少发展党员数量,取消发展指标,提高进入门槛,宁缺勿滥,确保发展党员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党员重新登记,严格调查摸底、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测评、组织决议及集中考察、重新审批、善后处理等各个程序和环节,及时将不合格党员清理出去。特别是,应将破除党员“终身制”,建立党员“严进宽出”新机制写入党章,使之法制化、常态化。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