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先天不足关键在于制度

2016年05月13日 09:31   来源:法制日报   冯海宁

  保障房是一个良心工程。保障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主要指望公共交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记者在陕西、河南、江西、安徽等地采访发现,由于多重原因,一些保障房项目先天不足,空置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而已经入住的群众也因生活不便颇感闹心。有群众坦言,政府建保障房本是好事,别因为配套措施“掉队”,让暖心事打了折扣(5月12日《经济参考报》)。

  我国大规模建设保障房始于2007年,经过三到五年开发之后,保障房在保障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居住权益的同时,其分配问题、质量问题、空置问题等也集中显现,受到舆论诟病。就空置问题而言比较严重,比如审计署去年底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5个省已建成的5.75万套保障房闲置。

  保障房闲置的原因并不复杂,有的是选址不当,有的是配套不全,有的是质量问题,有的是价格或租金偏高。保障房闲置的后果很严重,既影响中低收入人群居住权益,又给土地、资金造成浪费,同时也损害地方政府形象。而舆论对保障房闲置问题的探讨越来越深入,比如指出保障房先天不足。

  所谓先天不足,应该是说部分保障房项目在分配之前甚至在建设之前就存在很多缺陷。比如,不少城市管理者把城区的土地高价出让,把保障房项目安排到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的郊区甚至远郊区,这必然造成闲置。这种先天不足体现在重视程度不够、决策不合理、规划不科学等方面。

  此外,先天不足还体现在“顶层设计”不足上。虽然有关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有关部门去年也称这一目标完成已成定局。但“顶层设计”似乎重数量不重配套、也不重质量。如果在提出“3600万套”目标任务的同时,对保障房的配套、质量等也进行量化考核,或许不会出现空置。

  先天不足更重要的是“制度不足”。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国家制度和地方制度后发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虽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但该办法中对经适房的闲置、质量等问题如何追责没有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虽然也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部分,对廉租房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如何追责。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规划、配套、追责等方面也不完善。

  保障房是一个良心工程。保障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主要指望公共交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而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的保障房项目,无疑不是他们需要的住房。所以,绝不能让良心工程变成浪费工程,也不能让保障对象心寒,更不能让国家对保障房的投入被浪费。

  避免保障房空置必须解决先天不足,要从制度、决策、规划等方面入手让保障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先行,如果做不到先行,配套建设也必须与保障房建设同行。也就是说,绝不能让配套设施滞后。一旦保障房闲置超过规定比例,那么必须对项目的决策者、规划者、监管者依法问责。

  制度是维持保障房不走样的基础。除了要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外,还应该制定国家住房保障法——几年前有报道称正在起草该法律,但至今没有下文。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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