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不被信仰,谈何市场经济

2016年05月13日 07:26   来源:扬子晚报   马涤明

  蒋某等四人在去哪儿网上以每份18元的价格团购了7800份7天酒店入住的团购券,之后去哪儿网单方冻结全部团购券并进行退款,双方因此引发争议。在一审法院驳回了蒋某四人的起诉后,蒋某四人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去哪儿网称,事发当天员工将原本应为109元的成本价错标为7元,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团购价18元。公司与蒋某等四人就团购券达成网络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和重大误解,合同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而蒋某等人则称,“如果对方认为该合同可撤销,应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不能单方把团购券擅自冻结并退款,我们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违约行为。”

  我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自愿订立。有自愿,才谈得上公平。至于说“等价有偿”原则,当然重要,但当与“自愿”出现“摩擦”时,“等价”应服从“自愿”。否则,交易合同的价值必然大打折扣,因为对任何交易都无法严格判断、认定“等价”。所谓市场决定价格,本质是供求关系决定,只要双方“愿打愿挨”,即便是明显超过或低于“等价”的价格,一般来说,自愿交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否则,市场上就不允许随便降价和涨价,但这又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也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即便是近期发生的“天价虾”、“天价鱼”事件,舆论指责与执法部门的查处,也都是针对“不明码标价”等问题,而不反对“愿打愿挨”的天价。《反不当竞争法》禁止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出售商品的规定,并不适用这一案例。并且,即便“18元住一晚”有违法律规定,也是商家违法,不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去哪儿网的团购信息在表述上有误,如果团购者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酒店入住服务,给付与服务严重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因而驳回消费者起诉。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首先,信息表述“有误”的认定依据从何而来?其次,即便是“有误”,商家应该自己承担“有误”责任,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再次,“给付与服务严重不对等”如果能够成为毁约的司法依据,今后的交易合同,是不是都应该拉上评估机构,只认评估价,而不要市场定价?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精髓,而契约精神的精髓则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签合同出错,谁错谁自己承担。否则,一句“标错”就可以毁约,契约的意义、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如果司法都不保护契约,反而迁就毁约,契约如何能被社会所信仰?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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