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市东北镇“香正府”饭店制造使用“地沟油”一案,饭店老板徐某和工作人员何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5月5日《四川在线》)
解读“地沟油烧菜获刑” 这起新闻事件,其新闻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事关食品安全。“地沟油”作为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破坏人体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轻则引起食物中毒,重则致癌,危害实在是太大了;二是处罚结果引人关注。判刑、罚金,一个没少,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作用。
然而,早在2012年,两高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2013年5月,司法解释中明确,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物的,适用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法不可谓不严,但实行起来,却少有“地沟油烧菜获刑”的案例,这说明监管者执法力度乏力,打击手段有限,责任心缺失。
由此想到了“醉驾入刑”,刚一开始,醉驾被判刑的新闻十分抢眼,随着打击酒驾力度空前,基本杜绝了酒后驾驶,“醉驾入刑” 的新闻少之又少了。试想,如果“地沟油烧菜获刑” 不再是新闻了,一是可能打击力度大,“地沟油”犯罪少了;二是入刑案例多,新闻不再吸引人眼球了。诚如是,则百姓甚幸,社会甚幸。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