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危机管理须完善

2016年05月04日 09:03   来源:人民日报   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中央副主席 杨 健

  近年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针对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问题,党政部门加大了依法问责的力度。如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久,检察机关就积极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第十五天,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刑事措施。

  中共中央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指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对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我们应有“揪出一个问题、反思一个领域、拿出一套措施、重建一种秩序”的努力和魄力,只有切实提升政府在公共安全问责领域的纠错能力,才能长期有效地预防公共安全事故高发、频发。

  近年来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公共安全领域存在以下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审批、轻监管”。二是分环节、分领域、多部门的安全监管体制导致部门间职能重叠、脱节,职责上推诿扯皮。三是对公共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干部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四是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不足,特别是应急预案和演练形同虚设,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建议政府部门针对公共安全存在的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应积极从以往重大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纠错机制,切实改进和完善公共安全的危机管理。

  树立“一体化”的应急管理建设目标,整合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各方协调机构。可以探讨组建国家层面和各省市层面公共安全委员会的可行性,切实解决当前政府公共安全部门职能分割、管理分散的不利格局。

  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干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量刑。目前,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的刑罚并不重,根据现行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轻的量刑,导致一些工作人员漠视公共安全。所以应该从法律上加大量刑力度,把公共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与其“身家性命”相捆绑,使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干部切实对社会负责。

  建立国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事后评估制度。即在限定时间内对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进行事后评估,查找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在应对事故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此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制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目录明细。对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区进行标识和定级,进行重点关注,加强督查,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储场,应即时纳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名录,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名录内容应包括化学品清单,危险类别、次级危害和应急联系人方式等等,以便第一时间收集最多的有效信息制定科学应急救援方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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