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进一步消除中国人对破产的恐惧

2016年05月03日 10:27   来源:环球时报   

  在2016年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最重要的“三去一降一补”任务中, 去产能被放在了第一位。应该指出的是,在目前产能严重过剩的现实面前,传统社会对待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的态度,不利于中国企业利用现代破产制度,利用市场手段,合理有效地配置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资源,化解不良企业逐步累积的风险,释放不良企业所埋没的企业家精神和人力资本。

  因此,调整和端正全社会对于由于破产制度的看法,对于化解严重产能过剩问题,让市场最大限度地配置资源,令很多中国企业和行业的浴火重生,都具有迫切的意义和重大的影响。

  破产,在中国历史、文化、商业乃至法律界一直是个禁忌。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其20年的历史生涯中,可能只处理过不到欧洲某个中等国家破产法庭一年所处理的案件。破产是不光彩的、是失败的、是应该尽可能避免的,是被国内政界、学界和商界广泛接受的观点。

  诚然,对于遭遇破产的企业和企业家来说,破产是段痛苦的经历。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创新,破产这一概念和操作在西方经济过去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破产说到底是对企业的保护,也是对创业的保护。早先没有破产时,欠债的人或是被投入欠债人监狱,直到偿清债务才能出狱;或只能远避他乡。设想一家企业因为还不上贷款,管理层就得锒铛入狱,企业怎么能稳定发展,谁还有心思创业呢?正是因为有了《破产法》,尤其是有了对债务人越来越友好的破产文化,越来越多的人才才会决定加入到创业大军中来。

  破产是对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下去了,但其实还集聚了很多对社会有价值的资源。厂房设备可以拍卖给同行其他企业,有技能的员工可以在其他公司另谋他就,公司的商标和商誉仍能吸引其忠实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的资金在清偿债务后可以投入其他更有希望的项目,创业者或职业经理人也可以放下包袱,从头开始。企业破产固然不光彩,难道苟延残喘,终日亏损地维持就更好吗?破产企业的员工下岗分流的确痛苦,但在半死不活的企业身上牵系一生,也未必就是他们价值的重大体现。

  所以,维持经营不善的企业,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破产是对资产和负债,在股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次重新分配。当然,在理清这些大的财务利益相关人的关系时,一定要注意几个原则。

  首先,无论清盘还是重组,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原则办事。各利益相关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在破产法规定的框架里合理地协商和讨价还价,才能保证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吸引出价最高的买主,为现有债权人和股东谋得最大权益。同时,在破产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各方利益相关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要避免公司高管或大股东通过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利用信息不对称,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

  其次,在破产过程中要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国家的利益。在西方破产法律里,债务人在清偿其他债务前,必须先保证支付员工合理的遣散和安置费用,同时保证那些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应收账款的支付。同时,企业在清偿债权人和成功完成重组之前,也必须补交所欠的各种应缴税费。只有保证这些,才能防止企业为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而申请破产。

  最后,行政机关应尽力保障法律得以严格地遵守和实施,也应避免直接干预破产谈判过程和结果。如果政府机关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保障当地就业等短期利益考虑,强制主导某些破产结果的话,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被进一步恶化。结果可能是经历了一次破产的企业,很快又会陷入困境。前一段时间,欧美各国对某些金融机构的救助,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政府职能在救助受困企业中的局限性。

  破产是重要的价格信号。只有允许破产,资本市场才有可能对高风险和低风险的企业给予不同的信用评价,不同的贷款标准和不同的利息水平。只有允许破产,企业才会更关注自己经营决策中的风险。只有允许破产,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才有激励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治理。只有破产,才能淘汰那些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企业和商业模式,才有可能为新一轮经济增长和商业模式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资源。

  破产制度无疑是全球市场经济在过去数百年发展历程里,经历无数次经济扩张和衰退后总结出的经验和智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破产之于企业,之于经济,有点像死亡之于人生,但关键的不同之处在于破产企业仍能不时上演凤凰涅槃。譬如苹果公司就在短短十多年时间里,从濒临破产发展成了全球市值最高的企业。由此可见,破产并非洪水猛兽,有时候也可能成为改变历史的催化剂。套用一句最近非常流行的乔布斯的老话:“死亡是生命最伟大的发明”。(作者是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副院长)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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