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飞来峰”不易成功

2016年04月22日 10:11   来源:人民日报   杨光斌

  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但是,常见的一种政治现象是,不少国家在民主实践中翻了船,民众为之付出惨痛代价。个中原因何在?

  从亨廷顿所说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到“阿拉伯之春”,世界上有8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了所谓民主化转型,结果成功者寥寥无几,大多数国家要么是“无效的民主”即国家不能得到有效治理,要么出现所谓“民主的回潮”,还有的导致“国家失败”,如利比亚、伊拉克和阿富汗。这绝不是这些国家的民众想要的民主。但是,一旦实行,想甩掉所谓的“好制度”远比推行这一制度要难得多。

  为什么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如此之大?关键原因就是人们常说的水土不服,成功转型者成了例外,普遍结果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上述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基本都是西式民主,即所谓的“自由主义民主”。仅从字面上看就知道,自由主义民主是两套制度的组合:自由主义+民主。民主从原来的人民主权被改造为竞争性选举,使民主等同于选举。其实,有大众参与的竞争性选举在西方国家不过是20世纪的事,美国黑人获得选举权也不过是近半个世纪的事。竞争性选举是在自由主义的理念和制度之内发生的,其基础不仅包括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一般的人身保护权,更重要的是还需要一套成熟的运行体系。

  不仅如此,民主还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当一个国家的蛋糕还没有做起来就开始分配时,对众多参与者而言,无疑是一种零和博弈。西式民主不但有自由主义这个政治制度条件,还有资本主义这个经济制度条件。自由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形成的一套捍卫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说和制度。这样,西式民主即竞争性选举的历史条件至少包括在西方有500年以上历史的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以及深远的法治基因。

  有序的竞争性选举不但需要法治传统、经济发达这样的历史条件,还需要“同质化文化”这样的现实社会结构为基础。冷战时期西方学者建构其民主学说时就强调,多党制或竞争性选举需要政治共识或同质文化为前提,否则竞争性选举只会加剧社会分裂。美国学者亨廷顿曾提出,在封建制社会或者分裂型社会搞竞争性选举,不过是强化固有的社会结构。这一预言已成为现实。“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证明,在一个分裂型的异质化社会,竞争性选举必然加剧社会纷争,甚至导致国家分裂。

  这告诉我们,相对于竞争性选举这一民主形式,更重要的是民主条件,甚至可以说民主的条件比民主形式本身更重要。但是,流行的西式民主属于一种非历史的终端化概念,是对西方现行制度的模式化描述,却忽略了其社会历史条件。西方所推销的竞争性选举有特定的制度环境和政治文化。大众民主是一种现代性政治,但现代性政治形式则根植于具有多年历史的传统性制度与文化之中,是其传统政治的一种延续性拓展而非断裂性横空出世。

  但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移植而来的竞争性选举是典型的“飞来峰”,既没有发达经济为基础,也没有法治制度和文化为支撑,结果形成一种“无法的民主”。没有法治的民主绝不会比其他类型的政体更可爱,因为法治是约束权力的,不受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而且,没有法治文化而徒有法治形式,法治依然不能保护民主。

  有效的政治制度必须根植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结构之中,否则只能把一个国家推上不归路。不同的国家可能有政党制度、代表制度、大众民主等共同的政治形式,但并不意味着会有相同的国家命运。制度容易学习乃至移植,但一个国家内在的历史文化是难以改变的,相同的政治形式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中会有不同的政治结局。按照英国政治制度建立起来的印度并没有变成英国,按照美国政治制度建立起来的菲律宾还是那个菲律宾。

  至此应该明白,很多转型国家的民主实践之所以出现灾难性后果,都是因为迷信了错误的民主观念,把西式民主当成民主的唯一形式。民主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但实现民主价值的民主形式必须是内生的,民主的实践形式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结构相适应。历史文化是多元的,民主实践形式也必然是多样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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