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染学校”背后的“环保监管之殇”(图)

2016年04月19日 13:55   来源:东方网   吴亮

  江苏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在搬入现校址后,半年内出现大批学生的健康异常情况。高达493名中学生被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还查出患淋巴癌、白血病等。专家表示,学生短时间群体性出现症状,是由于新校址及其邻近地块曾经是化工企业,其土壤、地下水、空气中存在残留的污染物。实际发现,这些区域未经彻底的土地修复就匆匆投入使用。但是,施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施工时的工程验收审查、施工后的环境监测,竟无不认为“检测结果完全达标”。这些环保机构被媒体形象地称为“全链条失守”。(央视新闻2016年4月17日)

  “常州学校污染事件”凸显的焦点问题在于“环保监管失灵”。为什么重重的环保监管手段还难以保障行政机关做出最佳决策(迁校),无法提高决策质量?大家都知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决策需要经受环保部门的审查。但是,环保监管往往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公益之间角力的场合。在该社会事件中,当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所展现出来的决策水平令人失望。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存在疏漏。在我国,建筑项目施工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才能动工。然而,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考虑不周,只检测了常规污染物,但是却忽略了化工企业常见的农药污染物。而且,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言辞暧昧,没有明确要求土地彻底修复以后才能迁校,而仅仅提醒校方“必须注意”污染情况,让人难以理解。这种情况暴露的法律问题在于:

  第一,环保评估机构的客观中立性令人怀疑。环境影响评价疏漏究竟是“偶然错误”还是“另有隐情”?如果是由于评估专家本身不中立,与开发利益有关联,故意避重就轻,就会严重损害环境影响评价持续的公信力。

  第二,环保评估报告由于缺乏社会公众的知情和参与而缺乏科学性。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受开发单位委托的,往往偏移立场,以偏概全。在本案中,化工厂地块的老居民,学生家长其实都关心该项目,并且知晓污染情况。从事件发展来看,这些群体被有关部门有选择性地忽略,他们根本无从获知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在决策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建议。未经公众参与的环保评估并不足以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真实情况,其科学性无法保证。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依法得到遵守。实际调查发现,该学校的施工早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出的半年前就已经开始,存在着“未批先建”的违法情况。而且,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指出北侧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已受污染,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严禁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而建校使用的正是这种重污染地下水。这种情况暴露的法律问题在于: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责任程序缺失。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理应得到严格遵守。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却没有规定违法责任条款,这就导致很多地方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程序约束,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流于形式。在实际中,一些部门为追求短期效益,缩短建设周期,盘活土地资源,拼命简化和放宽环保手续。行政过度干预的结果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把关不严,很多项目“先上车再补票”,甚至“不补票”。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后端追踪监管机制。事中事后的监管保障如果跟不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但是在本事件,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到位,对开发单位的追踪考核没跟上。

  常州学校污染事件暴露的“环保监管之殇”令人震惊,笔者针对环保监管的完善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第一,环保监管应当走向中立化。政府的环保管理和相关决策是基于人民群众的信赖。必须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形态,不偏不倚地代表社会公益,才能保障决策的科学、客观,为各方所悦服。

  第二,环保监管应当走向开放化。涉及环境的决策牵涉范围较广、影响长久深远,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避免片面决策,积极公开信息,并尊重民众的参与和意见。老百姓或许缺乏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基于生活经验,往往却能提供环境监管所需要的、需要经过长期观察方可获得的宝贵资料。

  第三,环保监管应当走向规范化。法律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责任、后端追踪监管等机制,使环保监管能够得到其他决策主体的重视和尊重。只有如此,行政决策才能寻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公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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