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10月生效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民告官”经常面对这样的尴尬与无奈,即:好不容易克服了“民不与官斗”的心理障碍试图把官告上法庭。却立案难;在立案渠道打通后,又普遍出现“告官不见官”的情形。由此,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行诉法》作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明确规定。
新版《行诉法》的这一规定给司法活动带来咋样的正能量?这里不妨列举湖北省恩施州的变化。
恩施州“民告官”多年处于窘境,仅以2015年官方数据显示:被诉的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只有9%,全省倒数第一。今年,恩施州委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要达到60%以上。日前,恩施州辖下的利川市长张涛出庭应诉,引发当地热议和好评。在政府、人大和法院交叉倒逼的态势下,“民告官”案件中政府败诉率显著上升。2014年,恩施全州“民告官”的案件政府败诉率为23%,2015年败诉率上升到37%,今年还将有新的激增。
恩施州政府败诉率逐年提升说明了什么?窃以为——
首先,“民告官”,这个“官”并非七品芝麻官,而是堂堂的州政府及其辖下的县级市政府,这昭示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日趋进步,民众民主意识的日渐增强。随着法治教育的深入推进,民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方式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院经审结,州/市政府也有大量的败诉,这彰显出“民”和“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其次,要理性看待政府败诉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不必讳言,政府工作存在某些不依法、不到位之处(有些是习惯使然,有些是与新形势不合)。政府工作有瑕疵,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得承担什么责任,这里没有丢脸不丢脸的问题,无须掩饰,更不必耿耿于怀,相反要有一种“坏事变好事”的辩证意识,将败诉率视为一面镜子,照见政府自身的问题,找准症结、补齐短板、优化服务、改进作风,将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上来。
再次,在行政诉讼中,民胜官败的结局昭示:政府工作“昨天”甚或“前天”存在没有依法行政的情形,对“今天”而言,这是一个殷鉴,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在减少政府工作不合法“存量”的同时,防止其“增量”。退一步说,即使某一案政府胜诉了,也并不说明政府工作无可挑剔、完美无缺了。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只是表明在法律上站在了脚,并不代表政府服务管理已臻优化。再说,“民”败诉也有诸多原因,如证据准备不充分、对法律程序不熟悉等,这类案件的“民”败诉并不表明“官”在理。
我认为:新版《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旨在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无论是抽象的行政行为(“红头文件”)抑或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可再“任性”,它必将受到法院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新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并且扩大了受理行诉案件的范围,“民告官”路途更宽,由此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自然就明显增多了,继而形成的“官”败诉率高也就无作多怪,相反应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积极的态度,如恩施州委书记王海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用法治约束公权力”。
我国改革开放37年来,“以人为本”的口号叫得最响,也最深入人心。无论是政治文明的要义,还是民主建设的要旨,都须臾不可脱离“以人为本”这一关键词。而“以人为本”乃是“权利本位”社会的底蕴。“权利本位”决定着公民的任何私权利都必须得到法律的界定、法律的维护,谁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利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私权利常会遇到被侵犯的起因主要缘于两端:一是私人间的矛盾,它可由《民诉法》来调节;二是与公权机构(政府部门)的冲突,它理应由《行诉法》作出公正裁定。如果没有一部好的《行诉法》且切实加以实施,公权力违法得不到约束和惩罚,那么,公民权利将会悬空。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