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败诉后,竟对判决置若罔闻?

2016年02月25日 16:57   来源:东方网   沈栖

  从我国的权力架构而言,政府和法院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前者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后者行使的是司法权力。但权力运作过程中,后者对前者又起着制约作用,易言之,对任何任性的政府行为,一旦受到权益侵害的公民/法人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遏制政府的违法行为。这便是行政诉讼的具体意涵。

  反观现实生活,某些地区政府滥用权力、干预司法的乱象依旧存在,如: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暗中指使案件的审理,政府出“红头文件”限令法院如何判决,政府以强势的态度阻止行政诉讼的立案,甚至经审理业已败诉的政府竟然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不闻不问,拒不执行。这里,不妨列举一则典型的案例——

  陕西省华阴市有一位七旬老妪,发现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他人的名下,于是理直气壮地状告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的诉讼期间,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书,华阴市政府却置若罔闻。

  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也都是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级行政首长,只要他涉及行政诉讼,那么,其法律地位即与普通的公民/法人是相同的,不存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情形。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不应惧怕,作为被告的“官”也不该傲视,两者同样坐在平等的位置上,一起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判。华阴市政府作为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蔑视法庭的作派,至于对法院判决不闻不问更是亵渎了法律。华阴市政府以如此冷漠的态度对待司法判决,说到底,是一种等级观念在作祟。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公民/法人对某一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这一情形的原因是多元的,或公民/法人对政府行政行为所依凭的法律依据不知晓、不理解、有误读,但更多的是,行政行为存有缺位、越位或不作为、少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如华阴市那位七旬老妪那般。需要厘清的是,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是法律权威确立的逻辑前提,换言之,司法权应当得到当事人(如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政府)的敬畏和尊重。从这一司法伦理来说,不管是原告(公民/法人)还是被告(政府)都不该与司法权抵触甚或冲突。对一级法院的判决倘若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提出上诉、执行异议、申诉加以监督。政府败诉后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拒不执行,说到天边也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当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主旋律。按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考量,“依法治国”乃是限制政府权力和维护公民/法人权利,治国先治吏(约束行政权力)而非专治民(限制公民/法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止是要求自身任何的行政行为合法,还要对司法权给予充分和足够的尊重,唯有如此,政府才能为法治社会的运行树立正确的导向,整个社会才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华阴市政府对法院判决如此轻蔑,显然与之大相径庭,引发社会“围观”且斥责,自是不可避免的事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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