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不能止于赔钱“红钱”

2016年04月01日 14:57   来源:荆楚网   易楚钧

  记者30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3月31日新华网)

  医疗纠纷其实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使是在美国、英国、日本等,每年都会有医疗纠纷发生。但像我国这样,由于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等恶性伤害事件却是少之又少。

  近年来,我国各级、多部门纷纷联手,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了对医疗纠纷的化解,但医疗纠纷事件仍然还在逐年增加,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恶性伤医等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医务工作者的执业信心造成极大伤害。而一些医院为了尽快平息纠纷,恢复医院就医秩序,维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在没有明确医疗纠纷责任之前就赔钱。这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的发生。这次四部门要求在没有明确医疗纠纷责任之前不能赔钱,显然是为了制止“医闹”以及借“医闹”获利的行为,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利用正确的轨道来解决相关纷争。

  显然,解决医疗纠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堵住“医闹”,而且要化解纠纷,也就是“疏”。换句话说,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即要制止“医闹”,又要做好纠纷的化解工作。而从一定程度上讲,有效的化解工作就能最有效地化防止“医闹”。

  显然,相关职能部门和医疗机构不能止于“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反而是要更快、更好地做好医疗纠纷的认定工作,而不能 以“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为借口,久拖不决。不得不承认,我们一些医疗纠纷之所以最后越闹越大,就是因为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造成的。“不赔钱”不等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还应看到,“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已经成为处理医疗纷纠赔偿的前置条件,即使是患者一方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法律诉讼,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也是前置条件。如此看来,卫生管理部门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快捷便利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机制已经迫在眉睫的工作。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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