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长期以来,这些不文明行为一直处于道德层面,大家都只是知道这样做不好,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不过,在杭州,这样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不文明行为在很多人看来,虽不文明,但终究是小事,是道德层面的行为,大多被谴责,被劝阻就可以了,不值得小题大作,不值得劳师动众得立规矩,讲法律,板起面孔郑重其事起来。
但是,谴责也好,劝阻也罢,力量终究有限,效果也终究有限。谴责、劝阻效果如果不佳,劝阻人没有再次劝阻的积极性,被劝阻人也有可能更加不屑一顾。因而,谴责、劝阻这种手段是软的,弹性的,治标不治本。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无所助益,对提高国民素质无所助益,对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更无所助益。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千里之行,也始于足下。要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高国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彻底改变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必须立法,立规矩,通过法律让文明行为成为全体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硬性、强制执行,对症下药,标本兼治,让文明行为渐渐成为习惯,融进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去。只有这样,文明才能真正成为大家看得见、摸得着的切实行动,才能真正成为大家共享的“文明福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香港,公共场所讲粗话都面临罚款。从国际上有关立法来看,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做法。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也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亚洲国家来看,例如新加坡,对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日本制定了《轻犯罪法》,针对一些轻微道德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从国内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香港的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又例如:垃圾分类处理这一难题,台湾就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而深圳市于2012年12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海市、武汉市也把制定《市民行为规范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
由此可见,道德层面用法律约束是种趋势,是国内外人民逐渐达成的共识,重点对不文明行为劝阻人进行保护,对干扰劝阻人进行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不文明行为的劝阻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如不文明行为人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对于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将相关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与个人信用记录的挂钩是将少数人的不文明行为拉入“黑名单”,贴上“曾有过不文明行为”的标签,通过这种手段,让不文明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循行,无时现行。
当然,我们在打击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正面鼓励一些文明行为。比如扶老人、救人者没有必要再自证清白,被救助的人如果主张他的损害是救助人造成的,或主张救助人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予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你扶了一个老人,老人说损害是扶的人造成的,那么这个老人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这件事情。只有这样,双管齐下,刚柔相济,久久为功,驰而不息,方能起效、长远,如若如此,诚然,善哉!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