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介入助解公益诉讼困局

2016年01月26日 07:41   来源:广州日报   练洪洋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补充,与私益诉讼一道,构成公民权利救济整体。公益诉讼面临与现有法治资源结合、相互调适,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构建、重塑,任重而道远。

  新华社记者24日从最高检获悉,过去一年,最高检在13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截至目前,已按诉前监督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245件,山东等6省检察机关已提起8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补充,与私益诉讼一道,构成公民权利救济整体。由于公益诉讼属于外来法治文化,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一个与现有法治资源结合、相互调适的过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构建、重塑,任重而道远。公益诉讼一路走来磕磕碰碰,理想与现实有落差,与诉讼主体限定有关。现行法律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此规定,一方面,限制了一些公益团体和公益人士提诉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往往顾及诉讼成本高、收益小而缺乏起诉动力。于是,公益诉讼长期“叫好不叫座”。譬如,某河流受到上游污染企业污染,导致下游居民健康受到损害,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即使官司打赢,由于众多“搭便车”者,其个人获益也远远小于成本付出,打击积极性。

  法律上有一个穷尽现有制度的原则,现有的制度能用就用,如果这些制度都不行,再由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介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既有兜底救济之义,亦有着其他主体不具体的优势:一是专业优势,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具有专门人才和专业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在提起公益诉讼上专业性、针对性更强,效果更有保障;二是取证优势,检察机关为了进行法律监督,有专门的调查核实权,这种权利有助于公益诉讼中的取证;三是经费优势,提起公益诉讼,难免要花钱,有国库作后盾的检察院在这个方面较之于一般社会团体、个人有优势;四是胜算优势,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告企业、个人的“官告民”,胜算自不待言。同时,动用公共财政服务于公共利益,较好地平衡成本与收益问题。

  作为最高检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地区之一,我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发生在肇庆市。肇庆市一家金属制品厂因非法排电镀生产废水受到行政处罚、承包者和法人受到刑事处罚之后,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肇庆市范围内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1月1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主动介入,有效化解公益诉讼主体分散、意愿不足等老大难问题。不管官司走向如何,破冰之案具有标本价值。

  扭转公益诉讼中“高昂诉讼成本”“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等现实困境,打通公益诉讼“最后一公里”,检察院被寄予厚望。不管哪个机关、以何种姿态介入,站在公众视角,只想看到效率与效果。当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法律救济而又缺乏诉讼主体时,他们能够迅速到位,顺利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而不是处于“缺位”或“随机”状态,对案子“挑肥拣瘦”;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当公益诉讼进入实质阶段,要敢作为、有作为,最大限度捍卫公共利益。与此同时,公益诉讼事关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如何听取、采纳民意,取得民意最大公约数,并接受公众监督,亦当格外重视。从“客户体验”倒推流程设计,还有哪些需要流程再造?这是试点工作重中之重。

  公共利益是一种整体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当牢牢抓住公益这一核心,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实践,先行一步,为制度探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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