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可提起公益诉讼的5种情形,包括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所谓公益诉讼,是与“公地悲剧”相对应的。因为,公共利益往往容易造成谁也不管、谁都想占有的现象,从而导致公共利益经常受到侵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受害者,受害者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显然,在公益诉讼方面,我国是比较滞后的,公共利益受侵犯的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特别在容易“伤众”的商品及其服务方面,更是经常出现公共利益被侵犯和伤害的事。相反,由于没有法律支撑,受害者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这些年来,围绕公共利益受侵犯,一些志在公益事业者,也曾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遗憾的是,胜诉者寥寥无几。譬如“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
现在,最高法终于就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并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诸如“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方面的行为,能否有所收敛、有所法律敬畏、有所公益心萌生呢?遇到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又会采取怎样的公益维权行为,认真处理企业和居民提起的公益诉讼呢?
显然,要想真正通过公益诉讼解决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问题,让公共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犯,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可进行公益诉讼的情形,还只是开始。到底有没有效果,会产生怎样的效果,更多的还要看具体实践,看司法机关如何对待公益诉讼,看被诉讼的公共利益、公众利益损害者有什么样的背景和认识。如果被诉讼者地位太过强势,而诉讼者又显得过于势单力薄,能否在法律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值得关注。譬如银行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能否通过公益诉讼取消掉,就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再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经济学家、专家、名人为非法集资案站台,导致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受损的问题,是否也能够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也值得关注。
从总体上讲,出台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实行公益诉讼,是一大进步。只是,公益诉讼涉及的范围太广,可能遇到的阻力太大,特别是利益集团,有可能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形成强大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因此,要真正付诸实施,且取得令公众满意的效果,可能不只是司法机关的问题,整个社会都需要行动起来。首先,消费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要敢于通过司法途径,对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习惯于忍气吞声;其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自觉带头执行市场规则、执行法律法规,在遇到公益诉讼案件时,不因为被诉讼者是强大的利益集团而对司法机关的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进行干预,以维护司法公正;再者,司法机关一定要公正执法,只要是公益诉讼案件,就严格按照司法规定,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不因诉讼者和被诉讼者的地位高低就选择地执法;最后,分诊要对公益诉讼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和支撑,只要是公益诉讼,且诉讼得公平合理,就要密切跟踪,特别当出现行政干预、执法不公等方面的行为时,要利用舆论的强大力量实施纠偏。
总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将对维护公共利益、公众利益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作用的效率,则依赖于法律实施的效率,依赖于对公益诉讼的认识。一旦公益诉讼能够在经济生活中有效发挥作用,诸如“霸王条款”、“虚假广告”等方面的行为,将大大收敛。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