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遭罚,炒货店冤吗?

2016年01月15日 10:33   来源:红网   谢晓刚

  说起糖炒栗子,杭州方林富炒货店是很多吃货的选择。年底炒货需求量大,本该是方老板生意好、心情好的时候,可最近他非常烦恼,因为广告上的一个“最”字,他收到了20万元的罚单。“这得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啊……”(1月14日《钱江晚报》)

  根据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包括“第九条”。

  毫无疑问,杭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是有依据的,方林富炒货店在杭州有三家店,每家店内外都使用了最好、特好等极致用词,而且该店还在网店销售,销售量并不小,说明此“最”字广告的影响面还是较广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合情合理合法。

  但为何,当事人却觉得自己很冤,而不少食客也为他求情?或许除了觉得炒货店是小本买卖,20万元至少得炒上万斤瓜子外,还有当地执法部门对于新广告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对很多部门在落实新法的过程中往往喜欢“杀鸡儆猴”的做法有质疑。

  事实上亦如此,新广告法颂布至今,由于其中有些条款处罚数额较大,在大部分民众看来,所针对的执法对象应该是一些“高大上”企业,是一些“有头有脸”能够经常性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有着一定量广告的大公司、厂商。却没想,连身边的炒货店也会因“最”而罚,毕竟此前却鲜有因触犯新广告法被处罚的大广告商曝光。

  这种失落感与炒货店被罚成为鲜明的心里落差,才会使炒货店因“最”遭罚,让店家和部分食都觉得冤。

  新广告法的颁布,主要还是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惩那些虚夸功效、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严格执法没有错,但任何法律的出台,政府部门都有义务进行事前的法治宣传,做到广而告之。

  因此,炒货店广告违规用“最”,其罪虽当罚,但却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炒货店“最”广告危害到底有多大,是否言过其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法治宣传部门是否履行过对辖区内商家、民众的普法义务。只要真正做到了广而告知,严格执法,铁面无私,别说是炒货店,即使是街边摊违法了,被罚到关门、走人,民众也只会是鼓掌叫好。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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