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日,本报曾报道《12万元救援拖车费难住车祸司机》,一位司机驾驶货车于10月23日在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从一家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两车共花费了12.87万元,司机王允礼坦言“交不起”。经过两个多月,记者再次采访了司机王允礼,他说,在历经两个月的努力后,12.87万元的拖车费依旧无解。(1月4日《北京青年报》)
一场车祸,拖两辆车,当事司机竟要为此付出12.87万元的天价,这无论怎么解释都难掩其不合理性,也都很难让人付得起。
更令其心寒的是,两个月来,他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可有关部门的一句“社会企业的拖车作为一种委托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只能与经营者协商”,令其陷入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境,其两个月奔波留下的60条录音不仅记录了王允礼的抗争,更是他心酸、无奈的见证,直至今天12.87万元的天价拖车费还是无解。
实际上,天价拖车费的问题由来已久,其暴露出来的漫天要价、宰客以及暗藏的利益关联、腐败等弊端也一直为民众和舆论所不满,可令人费解的是,这么多年来这一问题始终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个中原因究竟何在?
窃以为,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对道路应急救援的认识和定位存在偏差。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以来相关部门始终把道路应急救援当作是一种市场行为,也一直以此为由放弃对道路应急救援“市场”的监管,才使得一些道路救援公司有恃无恐,胆大妄为,疯狂宰客。可以说,正是有了这种对道路应急救援认识的误区和监管的缺位,才有了拖车“市场”价格畸高,现在是时候纠正这种荒谬的认识和做法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这说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时清除路面清障,完全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现在相关部门将其推给“市场”不仅与法无据,也是一种失职行为。
其次,道路交通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道路应急救援也应是交通、交警等部门为了确保道路畅通必须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即便委托给第三方提供这种服务,也改变不了这一属性,可现在道路应急救援却成了一桩“生意”,成了一些人牟取暴利、坑蒙拐骗和敛财的手段,显然背离了公共服务的本意。
现在,天价拖车费已经越来越侵犯民众的合法利益,也越来越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有关部门绝不能袖手旁观,任凭这个问题继续存在下去,而是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道路应急救援的属性,将道路应急救援回归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一方面明确规定道路应急救援属于非营利性服务,其价格由政府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企业的监管和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这样才能体现出政府的担当,也才能成为老百姓而不是拖车公司的“保护伞”,让这一公共服务真正落地。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