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不能光凭嘴说

2015年12月31日 07:45   来源:羊城晚报   杨涛

  近日报载,花都的杜女士转了7万元到王先生账户,后向法院起诉王先生,称转账是操作失误,自己并不认识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其归还不当得利。但王先生表示,两人是朋友,这笔钱是杜女士丈夫的欠款。近日,花都法院认定,杜女士无法证明自己是转账失误,驳回请求。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的关键词在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无端受到利益损失的人有追索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而取得不当得利的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的是关于法院判决返还原所有人的案例。例如,今年3月份,河南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郑州市民王女士到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失误,往其银行卡里多存了1万元。事后王女士不肯返还多存的钱,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

  但是,某些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并不能凭原告一张嘴就认定,否则,这就有可能给其他公民带来合法权益的损失。例如说,甲乙之间进行民间借贷,甲借了钱给乙,一方开具了借条,另一方则转了钱给对方。在约定时间到了以后,乙转账归还了甲的钱,甲将借条还给乙或者销毁了。倘若,乙又以不当得利起诉甲,而甲又拿不出借条,法院判决甲要偿还乙的钱,那甲岂不是百口难辩,白白吃了哑巴亏?

  因此,要起诉对方是不当得利,要负有举证责任,在一方举证后,再由对方举证,最后由法官综合双方的证据和人们日常的交易习惯,通过“优势证据原则”作出判决。在花都这个案件中,杜女士只是说自己不认识王先生,她是转账给张姓朋友,但是张姓朋友的账号与王先生账号差异巨大,杜女士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对二者混淆,且杜女士称与王先生不相识,但却在20天里至少两次输入并确认王先生的账号,与常理不符。因此,杜女士的说法不可信。

  反之,王先生的说法倒是可信。王先生称,他与杜女士及其老公是朋友,去年6月杜女士的老公找他借了7万元用来经营快递公司,约定1个月内还清,之后他确实在约定时间内收到杜女士转来的7万元。而且,王先生还称,自己收到7万元还款后,已将借条撕毁,也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说法,显然王先生的证据和说法更能说服人,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是对利益的相对平衡,同时法院的判决也是要凭证据的。也许,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有人实际上受到了损失,但是,如果拿不出证据,或者不能作出常人相信的说法和解释,也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挽回损失。这是实施法治的必要的代价。通过证据和法律来判案,是在绝大多数时候,能为绝大多数人公正地解决问题,这是我们实施法治的最重要的理由。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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