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办日前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元旦春节临近,又到食品销售、消费的旺季,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点。公允地说,经过多年来的危机倒逼、应激反应,我国食品安全呈现向好态势,标志之一,像“瘦肉精”“三聚氰胺”这种恶性事件少了。但看似平静的水面,有时依然暗流汹涌,食品安全远未达到河清海晏的境界。就算质量被普遍认可的进口食品,也不时发现有问题。有记者日前走访发现,中文标签“缺席”现象在进口食品中普遍存在,甚至还有过期进口食品在销售(12月29日《北京青年报》)。
经过反复试错之后,公众明白一个道理,保障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每一环节都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绝非易事,需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其中,合力共治殊为重要。一方面是开放治理体系,鼓励公民参与,实现官民共治。广州市食安办日前提醒市民,欢迎积极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一经核实,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举报奖励金(12月30日《信息时报》),可视为鼓励公民参与、引进社会监督之举措。一方面是体制疏通“心血管”、改善“内循环”。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至为关键。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行政犯罪,首先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严重的才违反刑法。是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面临着行政与刑事双重处罚。现实情况往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界域明显、衔接不畅,行政执法为主,刑事司法相对滞后。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罚没追缴等手段,来管理、制止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其更关心的是罚没物品、追缴违法所得。至于诉讼证据的固定、获取、移送,行政执法人员受到职责与专业双重限制,有时会出现该收集没有收集、该移送没有移送的现象,给刑事司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被各方寄予厚望。实施过程,若不补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这一短板,法律再“严”也只是纸上谈兵,对犯罪分子难有威慑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考虑从几方面入手。首先,厘清双方边界。对食品安全犯罪惩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线当进一步厘清,尽量减少职能交叉留下模糊甚至空白地带,这点对行政执法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它往往是食品安全犯罪惩治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其次,强调各自责任。在食品安全犯罪定性上,界线还是有的。如《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假如出现“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应负什么责任、如何追究要进一步明确。再次,降低协作成本。“九龙治水”、不同组织的协同行动,不可避免会产生成本。降低协作成本,有助于提升目标效率。目标责任制、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等是题中应有之义。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必定性越大、逃脱法网几率越小,犯罪成本越高、动机越低。假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完成无缝衔接,依法行政与司法打击高效联合,我们有理由相信,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