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8日终于尘埃落定。办法规定,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3个验证渠道的Ⅱ类账户可以消费、转账,年支付额度10万元;通过5个验证渠道的Ⅲ类账户,除了可以消费转账外,还能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年累计交易额最高可以到20万元。(12月28日《新华网》)
日前恰好也有一篇新闻,重庆一位女士欲退用微信钱包购买的2张电影票,结果被骗15000元,假如她微信钱包是限额仅有1000元的Ⅰ类支付账户,她就可避免这次重大损失。
网络支付功能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也日趋强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潜藏着无数风险:如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又如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而通过网络支付功能致财产受损的新闻也屡见报端。加强网络支付安全监管,夯实金融安全底线势在必行。
有网友一看见支付限额就吐槽,认为“我自己的钱怎么用凭什么受限制?”其实这是未厘清具体情况下主观臆断。将网络支付分为三类,赋予不同的功能,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民众需求,是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通俗点说,若平时亲友之间发个微信红包,无须实名认证、日限额1000元以下的Ⅰ类支付账户足矣,若有更高需要,则升级至Ⅱ类Ⅲ类账户即可。账户的级别越高,需要验证的安全验证手段就越多——事实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在支取大额现金时也有类似规定,并非只针对网络支付。此逐步升级、强化管理的办法既尊重了客户的选择权,也可以有效消除客户资金的安全隐患,还重在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为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打下基础。
解读网络支付新规,须摒弃片面心态,此处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广大民众要不断学习金融知识,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网络防范技巧,让网络支付等新生事物为我所用而避受其害;对于金融管理部门来说,要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要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为宗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而不要让网络支付行业和民众产生借管理打压创新、维护垄断利益、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错觉。
“互联网+金融”不仅意味着创新和进步,还意味着便捷和优质服务,而安全则是守护这些亮点的屏障。在有效监管和创新活力之间,在金融安全与服务效率之间,在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求同存异、达成共识,探求最大公约数,网络支付新规尚待加大宣传、强化监督、逐步完善。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