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主动出庭,胜诉不是目的,而是在接受法律的检验,传递法治正能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上法庭未必不是好事,在法治社会,当被告和原告都很正常。要求行政负责人到法庭应诉,体现了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决心,向社会传递的是正能量。”最近,在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长郝鹏“点赞”该省农牧厅长张黄元,后者不久前出庭应诉了某公司诉省农牧厅行政不作为案。在郝鹏看来,“‘一把手’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胜诉固然好,败诉也不要紧。错了,我们就改正,就纠偏纠错。”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然而在实践中,“一把手”出庭应诉比较少见,“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统计表明,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既有官本位思想,觉得没必要,甚至感觉与公民对簿公堂有失颜面,也有公务多、顾不上的客观制约。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关键少数”。此次青海首位厅官主动出庭应诉,其意义正在于“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一把手”主动出庭应诉,不仅体现对法律与法庭的尊重,维护法律权威,更有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养。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是简单地坐在法庭上,当花瓶、做摆设,而是需要准备好应诉材料,学透法律,认真答辩。准备庭审的过程,也正是一堂具体直观的法治课。
权力对法律产生敬畏感,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青海省农牧厅厅长出庭应诉,原告了解相关政策后,主动撤诉;而该厅机关35名相关干部旁听了此次庭审后,都感慨上了一堂生动、宝贵的法治教育课。“一把手”主动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获得老百姓的信任,有利于解决问题,更起到了上行下效的榜样作用,带动政府和单位内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在法治的框架内自觉依法行政,促进政府法治建设。
应诉不在于胜诉或败诉。“一把手”主动出庭,胜诉不是目的,而是在接受法律的检验,传递法治正能量,体现公仆情怀,自觉养成敬畏法律的意识和习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这堂法治课,使得每做出一个决定、每出台一个政策,都有防范法律诉讼的风险意识,力求做到在每一个行政行为之初,就保证其合法性,从而保证权力公信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