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费:环境治理要不断寻找“更优解”

2015年12月18日 07:02   来源:长江日报   李杏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

  由于雾霾形势的日益严峻,人们对环境治理行动的关注焦点也越来越多集中在“治霾”上,因此,上海此次出台的《办法》也被很多网友理解为征收“治霾费”。事实上,排污费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国务院2003年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为这项收费提供了明确依据。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强化了排污费的价格杠杆作用,北京、江苏等地已经根据通知要求陆续制定了新规。总体而言,提高排污费的征收将是未来的大趋势。

  在包括雾霾等严重环境问题的压力下,尽可能多地动用积极手段开展污染治理显得迫在眉睫。不同于惩罚性的禁令或者司法强制措施,“收费”或者“提价”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调节手段,其应用十分广泛,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收费主要是提高行为主体的经济成本,促使其改变不被鼓励的行为方式。

  征收排污费的直接影响是提升污染企业的生产成本,视污染程度与规模的不同,有相应的标准细分,对淘汰类相关企业的收费力度明显加大,体现出从根本上转变产业结构的针对性用意。排污费的调整是否能对治霾起到显著作用,还有待时间的检验,但作为一种常规的治理手段选项,是值得尝试和期待其效果的。

  在世界范围内,收费式治理十分普遍,算是通行做法。以治堵为例,在斯德哥尔摩和新加坡等地,征收拥堵费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选择习惯,整体改善了交通和环境状况。在国内,由于思路和操作上难度不大,收费正成为很多地方十分热衷的首选治理方法,即使是面对复杂问题,也往往被奉为“救命稻草”。但是,价格杠杆的作用也有其适用范围,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多管齐下。

  价格杠杆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讲究“精打细算”,要考虑的问题其实很多。需要注意的是,对不同经济条件的群体,对价格的敏感度不同,价格杠杆的调动力区别很大,收费或许有一定成效,但并不一定是“最优解”。例如某些以收费为核心的治理尝试,一开始是确有效果,但久而久之,当对应的个人或机构将“罚单”视为可接纳的开支的一部分,收费所期的效果大打折扣,管理的目标也变得没法实现。更糟糕的情况是,“罚单”对具有承受能力的对象转而变为一种“特权”,作为管理手段的经济调节,甚至失去普遍作用力,便有了可以商榷的空间。

  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一项收费究竟是能最终达到目的,还是给企业和个人徒增负担,甚至影响到民生,恐怕并不仅仅是收钱和涨价那么简单,这些都提醒决策者时刻抱着谨慎负责的态度,不断去探索研究“更优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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