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织密法网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2015年12月17日 07:17   来源:法制日报   张智全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犯罪的惩处,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7条,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解释》将从12月16日起施行(12月16日《法制日报》)。

  安全生产无小事。近年来,我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高发,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该类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发,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给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两高”出台司法解释新规,对于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意义重大。

  首先,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有利于实现对安全生产犯罪惩治的全覆盖。明确的犯罪主体是依法惩治犯罪的基本前提。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一直没有纳入犯罪的主体范围,导致这些责任主体难以受到刑罚的惩治。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这些对象纳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范围,同时对“隐名持股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一并纳入犯罪主体范围,解决了惩治这类主体于法无据的难题,实现了对所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主体的全覆盖,无疑有助于从更大范围内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确保惩治所有犯罪主体不留死角。

  其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综观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多个罪名,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导致刑罚对打击安全生产犯罪难以彰显严惩效果。此次出台的《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严惩该类犯罪。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新规定,对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从重处罚的法治精神,对遏制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故意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犯罪行为,必将起到有效的刑罚震慑作用。

  最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犯罪的惩处,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几乎每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犯罪,是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证明,依法对该类犯罪严惩不贷,是从源头上遏制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法律手段。针对此前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公职人员犯罪的惩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立法缺陷,《解释》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犯罪、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等三种情形,分别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为严惩隐藏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织密了刑罚之网,让其无隙可钻,无疑从源头上筑牢了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多发的法律大堤。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是司法机关职责所系。各级司法机关要以此次司法解释新规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坚持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依法不枉不纵,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类犯罪,从而以最严格的法律执行,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防线。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