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届缔约方会议(COP21,巴黎气候大会)和《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会议(CMP11)在法国巴黎达成了历史性协议即《巴黎协议》。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表示,《巴黎协议》是一个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传递出了全球将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强有力积极信号。
巴黎气候大会没有重蹈六年前哥本哈根大会失败之覆辙,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果,这主要取决于大环境的改变及各国的奋勇担当。
从大环境方面看,近年来全球性问题治理进程中,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参与度的提升,大大促成了各国各地区共同努力达成协议的愿望凝聚。哥本哈根时代,包括跨国企业、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的跨国政治互动不足,甚至袖手旁观,导致政府间达成协议的驱动力不足。而在巴黎,以比尔·盖茨、马云等组成的环境基金会为代表的各方的卓著表现,配合了各国政府的积极行动,形成了合力,形成了共鸣,营造了良好的“拯救地球”氛围。
而从各国的国家行为表现上看,各国吸取了哥本哈根大会的经验教训,从谋取分配式的减排限排方案,改为自下而上的自愿减排限排承诺,促成了超过百个国家和地区提交各自减排限排承诺,这为顺利达成协议铺平了道路。
气候协议达成与执行后形成的收益,是一个全球性公共产品,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发现,各国都有不付或少付成本而享受非排他性的收益的动机与行为选择,这往往导致国际合作的失败。全球性问题,靠个别国家或地区是不能独立解决的,需要所有各方,尤其是有能力的国家的率先担当与果断付出,引领各方投入到全球治理中。如果说《京都议定书》是少数几个国家的有限安排,那么,《巴黎协议》则是气候缔约方共195成员方的集体努力结果,是广泛、全球性的安排,影响巨大。
《巴黎协议》的达成,彰显了中国的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正如美国国务卿克里单独提及中国,赞赏其建设性参与时说的一样,“这一次,一个发展中国家开启了大门”。中国基于已经成为全球排放大国的事实,没有过多地纠缠于工业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也没有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为保护来推诿全球领导者角色的期待,更没有把协议视为阻挠自身发展的负面安排。中国承诺于2030年前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到峰值,清晰地向全球发出了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愿望。
从具体的行为上看,中美在巴黎大会之前一年就达成的气候协议,起了积极的全球性示范作用。受中美气候协议成果的鼓舞,各国表现出空前的参与全球治理的愿望。在巴黎大会的峰会期间,中美领导人密切沟通,在巴黎大会进入马拉松式的谈判过程中,中美领导人再次通过电话会谈方式协调行动。在一度传出排除中印的“雄心联盟”等传闻之时,中国表现沉稳,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这一切都显示出了中国作为大国的担当与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的能力。尽管《巴黎协议》还不是十全十美,但它已经开启了全球治理新型模式,中国有望在未来有更大的积极作为。
(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察哈尔学会研究会员)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