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尸要价”不能以员工离职了事

2015年12月16日 07:18   来源:京华时报   舒锐

  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捞尸者,不能任其离职了事,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早介入,查清事实,做出处理,给家属与公众一个交代。

  “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员工挟尸要价”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来广泛关注。最新消息是,打捞丽丽尸体的邓某因舆论压力过大,已离开水电站,魏家堡水电站站长董振宇被停职。同时,该站将配合眉县县委、县政府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敬畏逝者是自古流传下来的善良风俗;尊重遗体是对逝者最基本的人性关怀,也是对逝者家属最起码的体恤;盗窃、侮辱、故意毁坏遗体的行为则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不明尸体还可能意味着存在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可以说,发现不明尸体后,审慎对待、保障逝者尊严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然而近年来,“挟尸要价”事件却屡见报端,每次都会引来舆论鞭挞。有必要指出,之前报道的“挟尸要价”多发生于大江大河之中,那些“捞尸人”原本没有为家属打捞遗体的义务。无论初衷是什么,在客观上,他们的确付出了劳动,也承担了法律与职业之外的义务,构成了“无因管理”,即便他们提出了不那么正当的请求,只要手段不出格,更多的就只是道德上的无良,产生的也主要是民事纠纷。

  本次发生在水电站的“挟尸要价”,则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因此更为恶劣。首先,即便涉事员工只是临时工,但是他承担着打捞杂物,保障水体不受污染、水流通畅的职责。对水库里出现的不明尸体进行打捞,在其职责范围内。其次,对相对固定的水库中突现的尸体进行打捞,比在江河之中付出的劳务要小很多,而他却张口就索要6000元打捞费。再者,在打捞尸体后,打捞者将尸体泡在水中,对逝者缺乏基本的尊重。更不可原谅的是,打捞者俨然把这种不端行为视为理所当然的“靠水吃水”的营生,每次遇到类似事件,都想着发一笔不义之财,若一个星期没人认领则解开绳子让尸体顺水漂走。

  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触及了法律。在民事责任上,打捞者不仅要承担返还打捞费的责任,还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水电站也须因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责任上,这种没有合理合法依据,以尸体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目前,水电站负责人被停职,算是承担了对内的职务责任,但水电站还要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担起对外责任,诚恳道歉、合理赔偿。如果,调查表明水电站在死者溺亡过程中存在安全保障疏失,同样需要承担责任。而对于涉嫌触犯法律的捞尸者,不能任其离职了事,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早介入,查清事实,做出处理,给家属与公众一个交代。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