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在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了票的情况下,依然被要求补交票款。罗某上诉至法院后,于14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定一审败诉。
关于“另行购票”,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结果败诉。那么,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结果是否有所不同?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消保委)就“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向铁路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近日,该诉讼以“双方谅解”、消保委主动撤诉告终。
一起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利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是判断这起诉讼是否有实质性意义的首要标准。以此标准看,铁路部门至今没有对“丢失实名制车票就必须重新买票”问题进行正面的、直接的回应,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谅解”让人不禁感到“突兀”:双方达成“谅解”,问过消费者的意见了吗?
从消费者的视角看,声势浩大的一场公益诉讼,其“谅解”过程颇有“疑问”:在被告铁路部门“零让步”的情况下,究竟谁“谅解”了谁?铁路部门是如何让消保委“谅解”的?这种“谅解”,是否考虑到了普通消费者?这场诉讼,是否输的只有普通的消费者?而更关键的问题是,谁来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摘编自新华社12月15日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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