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年票费争论焦点不是该不该收而是合不合法

2015年12月09日 15:36   来源:南方网   刘龙进

  年票费到底该不该收?这个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方面,民间声称年票制不合法要求取消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认为收费有依据,但对于不买年票者却鲜少执法。表面上,双方似乎都有道理。实际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争议问题已经成为重要手段,收年费问题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的经典案例。

  国务院2004年公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该条款表明,对公路收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也就是说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不可以向不行驶该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通行费。因此,毫无疑问,收取年票费没有法理依据。如果收取,则涉嫌违法违规。

  可是,广东省政府2003年颁布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写明,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这样问题就来了,只要经过省政府批准,就可以收取年票费,这也就是有关部门认为于法有据的原因和借口。

  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广东省政府的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这才是讨论或者争论收年票问题的核心,如果仅从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时候,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上位法大于下位法,因此理应对《广东省公路条例》进行修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结构、利益结构、思想认知日益多元化,像收年票费一样、出现争议、难以达成共识的问题越来越多,都亟需运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充分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能找到更多解决争议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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