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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假期“先行先试”最需要怎样的条件?

2015年12月09日 09:50   来源:光明网   朱昌俊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自11月份以来,河北、江西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12月8日中新网)

  2.5天休假的说法出炉之时,就被调侃为“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它不仅对大多数还深陷加班之苦中的人而言还很遥远,所谓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也很容易被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这类本来休假权就能够得到较好保障的地方,由此必将进一步拉大不同群体间在休假待遇上的差距,制造更多的权利焦虑。现在多个地方表态鼓励2.5天休假模式所引发的争议,仍是这一问题的延伸。

  不过,在讨论2.5天假期这一议题上,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这一要求是来自《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各地方的文件表述中也都强调的是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由此不难明白,提倡2.5天假的目的从来就与所谓的休假权利的满足无关,至少不是首要目的。就此而言,为促进旅游和消费,让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先行先试”似乎又并非不可。但这一休假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仍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换言之,不是缩短工作时间,而是将原本的五天工作总时,压缩到4天半。

  那么,问题也就来了,要避免这一休假模式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福利,谁来监督他们完成了足额的法定工作时间?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不影响到正常的公共服务?这些问题不解决,“先行先试”就难免引发“众怒”。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2.5天休假模式,专指夏季作息安排,但个别地方的规定中似乎省去了“夏季”这个时间限定,所以在落实过程中还要警惕随意搞“扩大化”的现象。

  虽然是提倡自愿和有条件的单位推行,但对于条件不具备或成本太高的一般企业而言,不能搞强制,却也不意味着可以不管不问。如有建议称能否将半天兑换成具体工时来计算,制定让员工中午多休息一个小时的夏季作息安排。此外,最受一般员工关注的还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作为提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率先实施2.5天假期,但对于那些难以享受到这种休假模式的单位而言,强化对带薪休假落实的监督和劳动监察执行力度,却是必须。这方面还有赖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以降低人们对权利落差扩大的焦虑。这恐怕是当前让2.5天假期“先行先试”起来所最需要创造的条件。

  必须承认,当前各地鼓励2.5天休假模式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对经济效益的倚重超过了对休假权利的考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若片面忽视它可能带来的权利失衡的焦虑,无疑将增加此一制度落实的阻力和民众的怨念。因此,一方面,“先行先试”可以,但也不能影响到民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另一方面,提倡为落实2.5天休假创造条件,也不能对违规加班和带薪休假落实不力视而不见。

  任何一种制度的执行,都需要一定的博弈和妥协。在当前现实条件下,2.5天假的推行也同样如此。至少它不能继续加大不同社会群体间休假权利的落差,更不能让一部分人多休假建立在另一部分人权利的损害之上。而相较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落实2.5天假期,夯实整个社会休假权利的基石,在当下而言应该要迫切和重要得多。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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